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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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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公司法解释

2019 年新公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 2019年 4月22 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4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 4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 4月29日起施行)法释20197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 数额。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 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 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四)公司减资;(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 年4月29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本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 也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制定司法解释,对公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对中小投 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为经 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规定制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规定只有6 个条文,但内容非常丰富,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一是,规定 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 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二 是,规定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增强股东权 益保护,降低代理成本。三是,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 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四是,规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强调法院 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记者: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能否具体介绍一下?答:规范关联交易是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 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但实践中发现,一些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利用与 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以达到挪用公司资金、 转移利润的目的,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 到全部营利法人。本次司法解释制定中,对于关联交易分两个层次规范:第一个层次是规定了关联交易的 内部赔偿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问题。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 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 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最主要的是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行为人按照 规定回避表决等。但是,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本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 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关联交易情形下,行为人往往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身很难主动主张赔 偿责任,故明确股东在相应情况下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给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 身利益的利器。关于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的问题。在这方面,规定实际扩展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 围,将之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如果合同存在无效或者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可以根据相关 规定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但是关联交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关联人通过关联关系 促成的交易,而关联人往往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即使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 形,公司本身也很难主动提出请求。故在关联交易中,有必要给股东相应救济的权利。在公司不撤销该交 易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自身利 益。记者:规定有关董事职务无因解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是否会影响董事的正常履职? 答:规定廓清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董事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 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 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 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 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从本质上说,离职补偿是董事与公司的一种自我交易,其有效 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所以本条强调给付的是合理补偿。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因解除合同给 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条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自 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相应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中还存在职工董事。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记者:规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答: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中小股东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有时需要司法的帮助。此前制 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了股东以诉讼形式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如果没有作 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股东要求分配利润不能得到支持;公司作出载明 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分配。但如果过分长 期不分配利润,符合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则强 制分配利润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规定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使得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完成时限的原则: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 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分配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的,则应当在一年 内分配完毕。鉴于公司一般计算年度利润,故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要在一年内完成分配,这一时间符合 实际做法。如果具体分配方案中载明的分配时间超过了章程的规定,股东可能更希望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分配。 这属于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符合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有权依法起诉撤销该决议中关于分配时间 的部分。分配时间被撤销后,则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本条明确了公司决议可以部分撤销,决议部分撤销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如果该分配时间与决议其 他部分密不可分,则不能单独撤销分配时间。故能否撤销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具体确定。记者:规定对调解作出专门规定,调解这种方式对于纠纷解决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吗? 答:您所说的是规定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歧解决机制的规定。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分歧,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出现公司僵局时, 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解决矛盾,应当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从而维持公司运营,避免解散。解决公司僵 局一般采取股东离散方式来避免公司解散。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特征,股权转让受到诸多限 制,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较为困难。目前通过调解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实现类似的效果是一 条可行途径。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强调调解,对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有特殊的意义。而这类案件调解 往往更为复杂,要求更高的专业性,故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作出相应指引。我国公司法中并非没有股东分歧解决机制,如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 请求权,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此外,我国证券法第八 十八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份被收购达到 30%时,法律保护少数股东的强制出售权。公司法 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也规定法院判令公司解散时应当注重调解。上述规定体现了尽力避免司法解散公司的 要求。但上述规定适用范围偏窄。规定继承了此前的分歧解决机制,并扩大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所 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案件纠纷类型中。通过调解,可以由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收购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股东的股份,类似于股份强制排除制 度;可以由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类似于股份回购制度;可以由公司以外第三人收购股东股份。争议股东股 份被收购后,退出公司,公司僵局即可解开,从而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转让股份不能实现的情形下,通过 调解,实现公司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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