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于无罪推定法律原则的认识
我对于无罪推定法律原则的结识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因此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后来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宇离开后来,却被告知要补偿医药费用。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成果是彭宇应当补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 对于此案,鉴定最大的根据,便是如果不是彭宇撞得,为什么要去扶!毫无疑问,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与此同步,无罪推定原则也开始进入公众视线。无罪推定,简朴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明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足、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当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0条等。而在上述案件中, 显然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重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合法,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昌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老式对其产生重要影响,她们觉得,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在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种不快乐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但是,无罪推定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中国,由于过去的立法没有无罪假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因而难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不能从主线上克服“左”的思想倾向和解决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目前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假定原则,就可以划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线,明确“涉嫌犯罪”与“判决有罪”的区别,从而自觉地以辩证明唯物主义结识论的理论为指引,切实克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有效地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足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奉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只是受拷问被追究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并确立无罪假定原则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才拥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果我们不能旗帜鲜明地确立和承认无罪假定原则,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形同虚设。这已是被历史证明了的而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第三,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派和疑难案件的对的解决。 无罪假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当。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并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原则,即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补偿法补偿损失,恢复名誉。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有些案件不也许查得水落石出或者一时难以查清。对于这些证据局限性、“处断难明”的疑罪案件,在实行有罪推定的封建专制诉讼中,一般是按照“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从赎”来解决的。这充足阐明封建诉讼的专横擅断和对人权的践踏。但无罪假定即规定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对疑难案件的解决不是从有、从轻或者从赎,也不是从挂,而是应当从有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解释和解决的。即: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无罪一时难以拟定的,按无罪解决;被告人罪重、罪轻一时难以拟定的,按轻罪解决。 第四,有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积极权。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倡导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必须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这样的诉讼规定和证明原则本来高于西方国家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国际上的其他原则,然而,在过去的立法上却讳言“无罪假定”,岂不是“作茧自缚”,授人以把柄,使中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陷于被动。同步,如前所述,联合国某些重要的人权文献和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无罪假定原则,其中有些是中国参与、缔结或明确表达赞成的,如果中国刑事诉讼法不拟定无罪假定原则,这同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是不相称的,也难以自圆其说。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确认无罪假定原则,不仅有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积极权,也是对外开放以及同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因此,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理论界早已达到的共识。中国是一种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建设并不完善。对于西方的法律体系,我们既不全盘否认,也不盲目接受,要在国内实情的基本上,逐渐建立适应国内国情的法律体系,保护国内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一种长期的过程,而无罪推定的中国化应用,无疑将是这个过程中极大的一次奔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