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合同备案范
网上合同备案范本1、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市场信息参照标准: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4期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特殊材料采用中准价和市场价格计算。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到建筑【2011】265号文。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造价内。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式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地下障碍物处理、地基处理的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等),由发包人代表提出,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合同双方按照天津市【2008】年建筑工程师预算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并随着工程进度同期调整合同价格。2、预付款支付预付款支付时间和比例合同签订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时间和比例无约定3、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期付款。完成工程量的7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100,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4、违约(请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项违约、索赔和争议中填写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一般包括对本工程工程款、进度、质量、安全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的多方面协调工作。监理单位为:生特瑞(大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须由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接收、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工程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8.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1)款,并在开工前七日内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 8.1.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2)款,并在开工前七日内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 8.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3)款,在开工前七日内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 8.1.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4)款,在开工前七日内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材料。 8.1.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5)款,在开工前七日内办理所需证件。 8.1.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6)款,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8.1.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三日内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1.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约定。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 9.1.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周周五向发包人报送次施工周期的施工进度统计表及下个施工周的计划报表一份。 9.1.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 9.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4)款。 9.1.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 9.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6)款。 9.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7)款,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的保护。 9.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第(8)款。施工场地达到天津文明施工标准。 9.1.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开工前三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10.2款。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第17.1款。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23.2.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按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市场信息参照标准: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4期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价格,特殊材料采用中准价和市场价格计算。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到建筑2011265号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造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地下障碍物处理、地基处理的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等),由发包人代表提出,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合同双方按照天津市2008年建筑工程师预算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并随着工程进度同期调整合同价格。 23.2.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3.2.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 双方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约定。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约定。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周周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份,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2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如在2日内未予书面确认将视同发包人认可。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期付款。完成工程量的7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100,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7.4.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4.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4.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27.4.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4.5 供应数量与览表不条符: 不采用。 27.4.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符: 不采用。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承包人所购材料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同时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核准后方可购置。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款,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发包人如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一天付结算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款,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款,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偿对工程进行修复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37.1.2 向提请仲裁: 37.1.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约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40、保险 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