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闫海青: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魏县 魏城镇町上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现 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1985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占用魏县魏城镇町上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你所占用宗地有 1987年12月31日第018506号宅基地登记表,其载明的面积为 307.5 m2,但你实际占用面积为358.7血,超出批准面积51.2血, 超出面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魏县魏城镇町上村集 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属非法占地。以上事实有1987年12月31日 第018506号宅基地登记表、魏城镇町上村闫海青现场勘测平面 图等证据为证。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魏县魏城镇町上村集体 土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 规定,属非法占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之规定。综上所述,拟难你作如下处理:限你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 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 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