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吉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吉农研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研究生管理水平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应有利于本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和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遴选时男性导师年龄不超过周岁,女性导师不超过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可参加遴选。、年月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四条 业绩条件、申请者应有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 以第一主持人身份承担科研项目,校内科研帐户实有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万元以上(含万元) ;人文社科类学科万元以上(含万元) 。、近年内在教案、科研工作中,取得了下列成果之一者:()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项(本人列前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申报学科或相关、相近学科核心期刊以上(含核心期刊)刊物中发表至少篇学术论文;其中,重要期刊依据吉林省教育厅期刊目录确定,中文核心期刊依据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年版、年版)确定。()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部(科普除外,本人列主编前位或副主编前位)。、有一定的教案能力,能够讲授门研究生课程;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熟悉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第五条校外导师校外专家申请担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亦应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六条 遴选时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月。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案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评审。分委员会在充分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织委员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表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以上(含) ,实到委员以上(含)同意者为通过。第九条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分委员会将遴选结果和会议纪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学位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校内公示。通过者名单需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由学校发文公布遴选结果。第四章招生资格与招生数量第十一条 我校所有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均需确认招生资格。只有同时具备遴选条件中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周岁,方可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第十二条 在两个以上学科招生的导师, 由各学院严格把关, 科学论证,将拟在两个以上学科招生的导师申请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 - / 5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数量适当限制。每位导师每年的招生人数不得超过人(含在两个以上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如果本学科导师人数不能满足指导研究生的需要,可在校外相关部门聘请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五章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选聘办法第十四条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且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管理能力。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选聘应根据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实践情况直接聘任,不参加硕士导师遴选,聘任后由学校统一发放聘书,学生毕业后自动解聘。第十六条 鼓励各学院或学科在学校选聘条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不低于学校规定的选聘条件。第六章导师的职责第十七条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为国家、社会服务的思想,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严谨治学的学风和善于同他人合作的良好品质。第十八条 参与制定、修改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参加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工作。第十九条 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案任务,积极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第二十条 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做好各阶段的检查指导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积极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督促硕士研究生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学位论文实施阶段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关心研究生的健康成长。、与有关教研室共同制定硕士研究生的教案实践计划,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为研究生开设导师专题课,指导研究生进行教案实践、学术讲座等实践环节,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写适用研究生教案的高水平的参考教材,改进教案方法,支持研- 3 - / 5究生参加有关学术交流会议等学术活动,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专业文献。、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确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参加开题论证;全程指导学位论文的实施和撰写,审定论文;提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建议,做好答辩准备、组织等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学年评定、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工作。、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的研究生业务经费,筹措研究生培养所必须的研究经费。第七章导师的更换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硕士生指导工作的连续性和培养质量,硕士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导师,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批方可更换导师。、导师已调离我校,并提出中止指导要求者;、导师在硕士生完成论文期间(第学年),连续出国年以上者;、由于导师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指导工作者。第二十二条 导师的更换应先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备案。第八章导师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后,每三年须参加一次学院组织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工作质量、身体状况、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以及教案、科研成果等方面情况。、考核具体程序为: 导师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 ;各学院根据导师工作职责要求对导师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学校审批,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连续三年未能招收研究生者,视为自动终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在研科研项目到位经费理、工、农、医类少于万元者,人文社科类- 4 - / 5少于万元者;()近年工作业绩未达到本条例第四条第项要求者。第二十四条 聘任期间,无法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由于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考核不适合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学校将视问题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纪律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院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5 -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