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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小股东合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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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小股东合资合同范本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山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海(香港)有限公司 与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有限公司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合资合同时间:二零零五年九月 日 目 录第一条总则3第二条定义3第三条合资各方4第四条公司的设立4第五条公司的宗旨、目的和经营范围5第六条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5第七条股权的变动8第八条声明与保证9第九条合资各方的义务11第十条董事会13第十一条经营管理机构16第十二条设备购买和关联交易18第十三条劳动管理18第十四条税收19第十五条财务19第十六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20第十七条合资期限20第十八条卖出选择权21第十九条违约责任22第二十条合同的修改与解除22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24第二十二条保险24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4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25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25第一条 总则山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海(香港)有限公司与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 市共同投资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如未作其他定义将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公司”系指:本合同各方通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股票、以协议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被控制、或各方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公司50%或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其他财产,或具有任命或选举多数董事的权力,或具有指导、导致指导公司管理或政策的权利。“关联交易”系指:公司作为交易一方、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作为交易另一方的交易。“章程”系指:按照本合同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日”系指: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工商局”系指:中国的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工作日”系指:下述日期之外的任何一日:(1)星期六和星期日(但中国政府另行指定为工作日的除外);或(2)中国的任何其他法定假日。 第三条 合资各方 本合同各方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山海”)乙方:(以下简称“香港山海”)丙方:(以下简称“汉华”)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4.1 合资各方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组建一家中外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合资公司”)4.2 公司的名称公司中文名称: (以工商部门最终审核的名称为准)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地址:4.3 公司为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受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规定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规定。4.4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合资各方对不足部分不负任何责任。4.5 合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目的和经营范围 5.1 公司的宗旨、目的 5.2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6.1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6.2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6.3 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6.4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照下列约定缴纳:合资各方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且在满足第6.8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后向公司缴付第一笔出资:值港币现汇;汉华缴纳出资人民币贰仟捌佰(2800)万元。 合资各方向公司缴付第二笔出资的日期为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出资期限届满后的四(4)个月内: 6.5 用于出资的固定资产在完成注资前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的实际评估价值如低于第6.3条中约定的价值,不足的部分应以现金的方式补足。6.6 任何一方未按照第6.4条、第6.5条的约定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应按照本合同第19.2条、第20.2 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6.7 验资 合资各方按照第6.4条的约定向公司缴纳每期出资额后三(3)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聘请各方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最后一期出资的验资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公司应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出资方名称及出资日期,出具出资证明书日期等。6.8 合资各方向公司出资的义务以在出资日之前或之时以下条件得到满足为先决条件: (1) 合资各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之陈述和保证在实质方面应真实确切,一如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做出;(2) 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已经取得,包括(i)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ii)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股权的变动 7.1. 公司存续期间,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7.2.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向现有股东以外任何其他方(包括各方的关联公司)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就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7.3. 公司存续期间,山海及/或香港山海如向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方,包括其关联公司,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汉华的书面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同等条件下,汉华有权就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准备购买的股权享有优先卖出权。7.4. 拟转让其持有股权一方(以下简称“通知方”),应及时将其预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其他股东(以下简称“被通知方”),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处置股权的数额、股权转让的对价、股权收购方的情况等。被通知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做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和/或优先卖出权(以下简称“优先权”)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7.5. 被通知方如认为其所收到的通知内容不全面,不足以判断是否行使优先权,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日内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通知方补充提供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具体信息。7.6. 通知方应在收到被通知方提出补充资料要求后十(10)日内,提供补充情况说明。被通知方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被通知方收到通知方的提供全部补充信息之日起计算。7.7. 被通知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超过三十(30)日未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其决定,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7.8. 如被通知方在放弃优先权后发现通知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与要求其行使优先权的条件不符,通知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被通知方有权重新行使优先权;或有权要求通知方对因此给被通知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8.1. 山海向汉华作如下声明与保证:(1) 山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并已获得拥有自己资产以及经营现在业务的全部政府许可、授权、同意和批准,拥有其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包括 (i)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ii)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预期目的与汉华共同投资成立公司。 (2) 本合同的签署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合资经营的完成将不会违反(i)山海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ii)对山海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合同、判决、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iii)山海的章程。 (3) 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对其业务和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也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重大合同。 (4) 山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一贯遵守法律及法规。山海已获得经营所必需的执照及批准。所有的执照及批准均合法,没有理由认为这些执照及批准会被中止、取消或吊销。(5) 山海拥有进行本合同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合同项下投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6) 山海用于向公司出资的所有固定资产应为其自己所有的资产,且处于良好的运行及保养状况(正常磨损除外),能充分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7)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3)年内,除非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山海与香港山海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的总数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8)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三(3)年后,如汉华希望取得公司控股权,山海应配合汉华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发新股等任何可行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取得控股权。(9) 山海承诺为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山海因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2. 香港山海向汉华作如下声明及保证:(1) 香港山海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并已获得拥有自己资产以及经营现在业务的全部政府许可、授权、同意和批准,拥有其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包括 (i)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ii)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预期目的与汉华共同投资成立公司。 (2) 本合同的签署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合资经营的完成将不会违反(i)香港山海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ii)对香港山海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合同、判决、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iii)香港山海的章程。 (3) 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对其业务和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也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重大合同。 (4) 香港山海拥有进行本合同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合同项下投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5)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3)年内,除非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山海与香港山海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的总数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6)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三(3)年后,如汉华希望取得公司控股权,香港山海应配合汉华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发新股等任何可行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取得控股权。(7) 香港山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一贯遵守法律及法规。香港山海已获得经营所必需的执照及批准。所有的执照及批准均合法,没有理由认为这些执照及批准会被中止、取消或吊销。8.3. 汉华向山海及香港山海作如下声明及保证: (1) 汉华是一个根据中国法律正当成立、有效存续并享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汉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与另外两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均得到合法和有效授权。 (2) 本合同的签署以及本合同规定之合资的完成不违反汉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3) 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对其业务和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也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重大合同。 (4) 汉华拥有进行本合同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合同项下投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 8.4. 各方共同声明及保证: (1) 公司成立后,各方应努力协助合资公司获取其能够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2) 上述协议应在公司成立后,各方认缴的第一笔注册资金到位之前签署。由于任何一方股东的原因导致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任意一个协议无法签署,经过其他任一方股东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仍未排除障碍,签署相关协议,其他股东有权按照本合同第20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九条 合资各方的义务 9.1. 山海的义务如下: (1) 提供公司注册所必需的证明材料;(2) 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合资公司建立的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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