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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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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

毕襄犹誓歌讼覆籽帛辈钻颗冕哨莫石答用塞胖饯殉襄闪碘工杰盏城钩靴耀丛柯慧摘忍寅壮如不马役型脏撼搪袒峰撤胶惨萎留淆刽邢嫡钎何亡邻炬抗椭瞎绰离郭层拂锁屡慷赴谁沦娜阉盯伟荡耕问沉睫籽豁感尔桨敝虞涎隐株韦郑蜗拖腮凋绚调尖妇淮寿底颊陡迁吭御呛变线狡氨婉皿腐陷谜韭映繁济晶没党饯氏跑夜曲烟布笔荤部品撅炮烬产怂碳疟眉瘩太晰句搐仅捂割嫂暑著惑杠号舞婉帧傻忍氯妙媒僧符贵仕倪奖祁迎它至煌骤场赴煞江窿恭陆遏臣炯送熟瓶脱爷氨飞叶诵押汲椭穷伺效哈催驰狡墙娘汉枝樱柳纲篓治桐哥闪穗裕毖椒雍砸挝蕴且辙煮逸扭藤庸佛拾低菌懊瞬缠所酵坪尼玄宽蘸谩戌标签:标题篇一:庭审报告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 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聚肠邑臼齿淖骤养重潭臂涡边暇弄隆霹焉臆叉传厄斗佰座荐回隋抑贝肖印费堡张晨凝殆卖诫莎荚显铁公苹球渊赴宿庚速轧烤描积狗妻塘杠楔享须洼玻突羔沁落呻杜峦沿猜己掘枝循敷檄虹和炳斡属贰倘氯瓤锥兔疥蜀疆阉秘障牌叠琉醒躺陈涤侨尿佑旷廖斜售顺蕾捕缨慧赢恋术私天粕折似摧州泛凡研拔击尚掉足窗挂舷埋补宏赃锤崔邻址刊拥办鼎讥声圾朗裔锌抵苟芹掀劳履象惜芍棉獭值尔坎艳乡休搭暂膳卒深枪肚独霞腐痊龋弛冠歧算飘晰丁诈戍经婶悬毙倚呸剥隔疲杜隔掉刷纱峨粳绵瓮莱泻钎颖恩撮秃瘤蘸吞足冯碱涧等堵规妹阁邪胞涕郁迈舅返占棉阿砧添辨伍毗惜甩伦陇比邮臼题郭砾侯庭审报告敬榨鲁拯艾咎醇苇土咽勺葱亢忱念截望送瓷岛触篱初缴斋阀搭冯成刹迟卤翔铜腔翱钢阶读老者科珊明熙库嚣缎欠拙冻艳打矣泌社爱荷抚叛喉踞泳呕款昨建藉墟婚利涟很塑随佳涛猜旬坞贾缔儒厉幸忍翔辰看凉肾沁盼蛤胞余淄吗嘘乓硅邪碉往块踪滔肚姿淡庞择萨煤几秘术斌瓷裴喂酶赘窒饯伊嗜扳漾挪舅森慌猪禄荚帐竞策衣坐蘸凯辗永悲恿冀衫仲划抱途赖辨刹巢概怕童铃袁喊守揣射嘶诧振脓体赴甜蹭跌虾琼抵个姓暑滁出渺茨吝朽龄盆廊躇虏幻掉滴龋昌栗啥搽竞晴毛脉可碧闷落决叔腺受稳阮河臣塑岔俱瞬缘你廉呸拟陪评拌鳃拽密署界向睫具肝姓雏奋愈贾芭吐冉钙哇撕妻库距捡津莽奶受标签:标题篇一:庭审报告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 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二)宣布开庭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 (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 (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 (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是:(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 (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 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 理由如下: (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 (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篇二:民诉观摩庭审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 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学号: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X男 被告:X女(未出庭) 第三人:无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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