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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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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大学生, 用人, 劳动合同, HR讨论近年来,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了。但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 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纠纷频发。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学生毕业是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吗?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与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出的热议话题 * U; b3 O9 J* q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文/江中帆 ( D%   y1 % r- x* M意义:鉴于法院的判决,对解决在校大学生临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作出的独创性判决,对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此案被江苏省高院列为示范性案例,向全省推广。 一名在校大学生,边完成论文边找工作,凭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谁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无法 上班,用人单位便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学业毕 业是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吗?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经过一裁二审,虽有不同的结论,但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上,对在校大 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给出了答案。 4 l" 6 n: I: t3 s$ D, M8 z, D 尚未毕业找工作 一纸协议遂心愿 $ M/ Q: s1 h( Q3 C* 现年24岁的郭小娜是江苏省海门市人。2003年7月,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上大学后,学好知识,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成了郭小娜最大的心愿。于是,郭小娜刻苦学习,仅用二年半的时间,就修完所有的课程,只等完成论文及答辩,就可以毕业了。 + h4 L" g+ R/ 2006年2月,深知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郭小娜想到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才到毕业的时间,便向学校申请到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想利用放寒假在家的机会找份工作,在余下的时间里边工作边完成论文,为自己积累社会经验,解决毕业后就业之忧。 0 R2 j& h5 w4 : J% U4 ! G) C" U' l" u让郭小娜感到欣慰的是,春节刚过,她便从媒体上看到海门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公司)欲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的招聘启事,便拿着报纸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 业推荐表,忐忑不安地前去报名应聘。经过层层考核和面试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郭小娜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被海门公司录用,并于2006年2月27 日与海门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郭小娜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 试用期为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郭小娜)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 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G1 s1 D4 2 w  / F 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合同期满后郭小娜还没有毕业,这与郭小娜心中的期望 有一定的距离,郭小娜不免感到一丝失望。见郭小娜略带失望的表情,单位领导鼓励郭小娜说:“好好工作,只要干得好,合同到期后,我们还可以续约的,相信你 会永远成为我们公司的一员。”单位领导的鼓励,让郭小娜充满了信心,她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虚心请教,努力工作,很快就赢得了领导的信任和同事们 的赞赏。可是,一场意外事故毁掉了郭小娜心中的希望,还与单位引发了一场官司。 8 z8 / X# c/ : t( L& N6 |意外事故生纠葛 合同效力成焦点 , i5 v3 s/ l* k9 D( K: g2006年4月21日,郭小娜下班回家,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情较重,郭小娜不能再到公司上班,只能在家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郭小娜也只能以邮寄方式完成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3 G- K- w$ 1 Z* r8 j4 K- 6 w 事故发生后,郭小娜认为自己是在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于是,2006年11月8日,郭小娜向劳动部门提出认 定劳动工伤申请。让郭小娜没有想到的是,海门公司在得知郭小娜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同时,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郭小娜之间签订的劳动 合同无效。对于海门公司的行为,郭小娜感到失望和愤怒,遂对海门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 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海门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6 r8 z) a& f* Z0 k4 _+ F+ 7 2007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 了仲裁裁决书,认为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海门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海门公司与郭小娜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并驳回郭小娜的反诉请求。 , S2 y) p3 r"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后,郭小娜不服,于2007年5月28日来到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海门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1 S, J; h  U% P0 N, Y! a1 K: b 郭小娜诉称,2006年2月,海门公司发布招工启事招收办公室文员,本人获悉后持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经海门公司负责人面 试后同意录用,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后海门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裁决,裁决本人与海门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本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人与海门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1 - _/ R4 g2 w: |% ( H: 海门公司辩称,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 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另郭小娜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其交通事故要求海门公司办理劳 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驳回郭小娜的诉讼请求。 # a! Z  B# x) R- _6 U5 H2 S' x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由于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此案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又立即引起社会 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大的大学生更是对该案的判决拭目以待,法院遂于2007年8月20日决定将此案的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30 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i. v0 O$ z# k: g7 d那么,郭小娜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这不但成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辩的焦点。法庭上,郭小娜和海门公司围绕争议焦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 |7 N3 v; Y2 I7 d 郭小娜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自己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本人 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海门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本人这类人员就业的规定,因此认定本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不当,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 1 l+ 5 q% e 海门公司认为,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因此,郭小娜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9 e# b3 y9 y( _ 唇枪舌剑不相让 法院依法来断明 : h; & J2 M1 H海门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小娜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郭小娜已取 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海门公司在与郭小娜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郭小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面 试考核,对郭小娜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 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 同”,但本案郭小娜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学生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实施应聘就业活动,并到海门公司工作,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郭小娜不符合就业条件,继而确认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 h# k) O9 m& F. k8 x9 m5 / |综上,郭小娜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海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郭小娜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M. X' W7 $ r1 J6 J) w& ?& 7 2008年1月15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亲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小娜与海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 e: F( n. w& m* y* Q 一审判决后,海门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海门公司提出: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 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其他务工者是有差别的,因此她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 践的行为作出相关认定,认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有效不当。据此,海门公司请 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 k7 9 V2 G0 j9 R, B$ w郭小娜对海门公司的上诉进行了答辩。她说:“学校发给我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说明学校已确认我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并非海门公司所说的在校大学生,我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 - T8 b  3 V+ * m& s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部意见第4 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 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郭小娜与海门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 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郭小娜虽尚未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 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 动关系应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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