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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建筑公司从事建筑业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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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建筑公司从事建筑业如何纳税

个人挂靠建筑公司从事建筑业如何纳税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孙明军 宋立军 孙国利 日期:2009-12-30 现在建筑业存在着挂靠经营方式,个人以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后,向建筑公司按照工程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管理费,然后由个人单独设置账簿,有的不建帐,独立核算,并按项目单独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申报税款,但所有应缴的税款、规费、负债等全部由个人承担。工程项目所有的收入及费用均未在建筑公司的账务中反映。那么该工程项目收入谁纳税人,如何计算纳税呢?首先,靠挂经营的个人不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1、个人靠挂经营不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强调承包人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靠挂经营的个人只有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能够成为纳税主体。2、建筑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个人不是独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挂靠经营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建筑公司才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不是靠挂经营的个人。其次,建筑公司以工程项目收入不包括管理费为申报纳税的计税依据。1、对于工程项目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要按工程项目以甲公司的名义申报税款。2、对于建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不属于价外费用。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对于工程项目收入要纳入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以避免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3,对个人取得的工程项目利润所得,要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进一步明确解释,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后,个人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涉税责任要由建筑公司承担。因为建筑公司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所有法律后果都要由建筑公司来承担,靠挂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年月日国税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七、本通知自年度起执行。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5年12月06日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1日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明确规定: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从事的建筑工程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其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三,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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