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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行政案件回重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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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行政案件回重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探析行政案件发回重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关键词:行政案件;发回重审 【正文】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条款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以上是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能否第二次发回重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那么,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是不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该通知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只能再审一次;而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没有明确参照该规定执行,即没有明确规定二审行政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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