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换一换
首页 金锄头文库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资源ID:45760597       资源大小:184.50KB        全文页数:58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贝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贝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1、金锄头文库是“C2C”交易模式,即卖家上传的文档直接由买家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传人(卖家)所有,作为网络服务商,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及时联系右侧客服;
2、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jinchutou.com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部份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jinchutou.com水印标识,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3、所有的PPT和DOC文档都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4、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金锄头文库作为内容存储提供商,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5、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
6、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
下载须知 | 常见问题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五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总 则第一章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 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 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 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 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 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第二章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 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 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 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 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 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 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 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 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 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 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 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 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 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 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 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 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 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 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 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n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发出支付令。n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 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n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n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 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 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 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 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

注意事项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本站会员(jiups****uk12)主动上传,金锄头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金锄头文库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jinchutou.com/h-59.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