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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两次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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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两次劳动协议

续签两次劳动协议 篇一:劳动协议续签的要求劳动协议到期续签的要求对于劳动协议马上到期的职员,企业会对该职员的工作进行考评评定,确定劳动协议续签意向。劳动协议续签要求以下:一确定劳动协议续签意向的期限:劳动协议到期前,人力资源部会依据职员劳动协议到期的时间,提前对劳动 协议将到期的职员进行工作考评评定。1 一般职员提前三个月;2 中层干部提前半年;3 高管不用做续签的工作评定(每十二个月做述职汇报并由董事会对其工作进行评定)。二工作考评评定的过程:1 职员本人的自我评定(做为工作考评的一部分);一般职员:工作总结干部:述职汇报2 工作总结(述职汇报)的内容:A进企业以来的工作历程;B在奥特迅取得的经验和成长;C你爱奥特迅吗?你愿意继续留在奥特迅工作吗?你认为继续在奥特迅工作有前途吗?D有些人说在奥特迅好混日子,你认为这么的人适合留在奥特迅吗? E你认为奥特迅现在发展的怎样?以后能发展得好吗?F在以后的工作中你能为奥特迅尽哪些力量(包含对工作的提议、对企业的提议)?3 由部门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对其工作进行考评:A客观、公正地评价职员的工作表现,填写职员工作考评表,对该职员的工作按工作任务、工作能力、工作协调、责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质量及纪律性等方面进行考评评定。4 依据工作考评评定的结果,做出是否续签劳动协议的续签意向; 5 填写劳动协议到期处理意向表,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协议的意向,对工作考评合格,同意续签劳动协议的职员给出工作评价及续签劳动协议期限的意见;对工作考评不合格,不一样意续签劳动协议的职员,给出不续签劳动协议的原因及理由(中层干部由主管领导来对其进行工作考评评定)。三人力资源部依据考评结果,处理续签劳动协议或终止劳动协议的事项:依据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劳动协议将到期职员的工作考评评定,分别处理以下:1 对于企业同意续签劳动协议的职员:A 由职员填写劳动协议到期续签劳动协议意向书;B 职员同意续签劳动协议的由人力资源部和该职员续签劳动协议;2 对于企业不一样意和职员续签劳动协议的职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终止劳动协议通知书,通知该职员劳动协议到期终止,并按劳动法及劳动协议法的要求按进企业的年限支付赔偿金(2021年以前进企业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3 职员提出不愿意续签劳动协议的有以下几个形式:? 职员提交了辞职申请或终止劳动协议申请;? 交回的劳动协议到期续签意向书回执上明确填写了不和企业续签劳动协议;? 职员收到劳动协议到期续签意向书十天内没有将回执交回人力资源部的,逾期视为本人不一样意和企业续签劳动协议。以上由职员提出辞职或终止劳动协议的几个形式,企业全部不予支付赔偿金。人力资源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篇二:文章-连续两次签署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用人单位能够不续签连续两次签署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用人单位能够不续签时间:2021-08-19 | 郝风才 | 浏览:5054自2021年1月1日劳动协议法实施至今已经快要8年,实践中很多企业在今年全部碰到了第三次签署劳动协议的问题,续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自2021年1月1日劳动协议法实施至今已经快要8年,实践中很多企业在今年全部碰到了第三次签署劳动协议的问题,续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协议的短期化进行了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协议的短期化逃避自己应该负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不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二次劳动协议到期时是否拥有续订劳动协议的选择权呢?案例介绍2021年8月1日,徐某某进入一家企业担任电焊工。2021年8月1日,双方签署二年期劳动协议。2021年8月1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21年8月 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协议。2021年7月21日,该企业按徐某某上述住址以快递方法向徐某某邮寄“通知书”,称“你和企业签署的壹年(自 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劳动协议已将期满,现通知你,协议期满企业不再和你续签劳动协议,到时请到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徐某某未予签收。同年8月1日,该企业向徐某某邮寄了退工单及劳动手册。同年8月5日,该企业委托银行支付徐某某终止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6148.36元。 2021年8月11日,徐某某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企业和其签署自202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2021年9月13 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支持徐某某的请求事项。徐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协议法要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因病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协议,应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即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予签订。2021年7月21日,双方所签劳动协议期满前,该企业通知徐某某协议期满,终止劳动协议,不再续订协议。此举表明该企业在双方劳动协议期满后,没有和徐某某续订劳动协议的意向,而是决定终止劳动协议。且该企业已按要求支付徐某某终止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故徐某某要求该企业和其签署自202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二条之要求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要求该企业和其签署自202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诉讼请求。律师解读律师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要件有四点:第一、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必需在同一单位连续签署了两次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这是大前提;第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协议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要求的情形,即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协议的法定情形;第三、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必需是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全部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协议的意愿,不能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四、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即假如具有了前三个条件,且劳动者已经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需同意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分析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当劳动者主张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时,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一样的适用意见,且方向背道而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文章从劳动协议法立法目标、域外劳动协议立法借鉴、立法机关审议过程重现和对不一样看法的反驳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有利于正确把握劳动协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立法原意。劳动协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年的;(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适用并无争议,只要劳动者符合该两项条件之一,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需签订,没有其它选择。但有关第(三)项在实践中的适用却是冰火两重天,出现截然不一样的两种做法,造成司法实践面临困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有必须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究劳动协议法中该条款的立法原意。一、本文提及的“选择权”的含义本文所述的“选择权”,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时,用人单位是否能够选择不签订而直接终止劳动协议,双方劳动关系消亡。假如用人单位能够在第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到期时选择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即有选择权,假如用人单位必需根据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而续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则无选择权。二、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用人单位选择权的适用现实状况 有关劳动协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个意见认为,劳动协议法要求无固定时限协议,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时限协议,本意是要激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久、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必需无条件的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协议,不然属于违法终止。比如北京司法实践就持这种看法。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要求在“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之前需具有三个条件:(1)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3)续订劳动协议的。劳动协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协议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就必需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协议的”这个条件,依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该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该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协议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协议的”意思表示,劳动协议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要求的条件而无法达成目标。另外,从法理上说,劳动协议也需基于双方合意,协议期满后,任何一方全部有续订是否的选择权,法律不能强迫一方签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不宜经过立法给予剥夺。司法实践中,该看法得到很多裁判机关支持,比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212号)第十五条要求,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协议,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i显然采取的是第二种意见,需满足“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这个前提,只要用人单位不一样意续订,则无法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印发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173号)第四条第(四)项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几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以后,续订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问题中,上海高院的意见为:劳动协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要求,应该是指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和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协议时,劳动者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情形。该条要求模棱两可,并未明说第三次续订时到底要不要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上海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有选择权的看法仍占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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