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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贵铁路高瓦斯隧道管理专项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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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贵铁路高瓦斯隧道管理专项制度(修订稿)

1成贵铁路高瓦斯隧道专项管理制度一、高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一、高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成立进洞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进洞管理工作。在隧道洞口建立门禁管理系统,对出入隧道的人员、机具、设备等实施 24 小时管控,建立管理台账。第二条 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入内。人员进洞前,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香烟、打火机等火种和电子设备(防爆及本安型除外)等保存到专用衣柜,严禁穿着化纤类衣物进入隧道。进洞人员须经过门禁系统消除随身静电。第三条 进入隧道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否则禁止进入隧道。驾乘人员必须经过安检且车辆驾驶室须经检查同意方能进洞。整车防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应随车(设备)携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及定期检查记录。采用加装车载瓦斯监控系统的机械设备、车辆,应随车携带车载瓦斯监控系统检验报告、合格证,以及甲烷超2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由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和驾驶员共同每 7 天进行 1 次测试) 。第四条 动火设备进洞时必须携带批复的动火许可证。第五条 在未通风及瓦斯浓度超标的情况下,禁止任何人员进洞。第六条 进洞管理组对进入隧道的人员有安全管理事项的告知义务,任何拒绝履行防火、防爆检查的人员以及饮酒者可以拒绝其进入隧道。3二二、高瓦斯隧道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高瓦斯隧道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高瓦斯隧道所需安全仪器仪表、防爆机械、防爆电气设备、电缆等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及标准采购,并建档管理。进场时,应报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第二条 隧道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三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洞内施工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全面安全检查;工区和作业队应每天对仪器、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抽查。各类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和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应建立验收检查记录。第四条 光学瓦检仪统一编号后由专职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的日常校正及保养由瓦斯监测组维护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应建立校正记录,每 7 天调校一次。4施工单位应建立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使用、检定管理台帐,全程关注瓦检设备的使用动态。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仪表周期检定工作,没有检定证书的禁止使用。第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洞内照明、动力线路、接头、开关、局部通风机均应采用类防爆型(防爆插销及二衬台车行走电机可采用 II 类防爆型) 。施工单位专职电工每日检查一次,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对煤安标志证书和防爆合格证书存档。第六条 凡是容易被撞击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机具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以确保使用的机具、设施运转良好,制动有效,不产生静电、火花。第七条 洞内使用矿灯必须满足 I 类防爆标准,具有防爆合格证书和煤安标志证书。使用人员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矿灯如有电线破损、灯罩接触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洞内维修和使用。第八条 便携式瓦检仪和矿灯集中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充电、管理,并登记发放。第九条 风机要设置专职司机,24 小时值守,确保风机的正常连续运转,并建立风机运转工况记录台账。5建立备用风机、备用电源起动试验记录,每月不少于 1次。第十条 凡要求维护的仪器、设备、机械,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按期整改到位,否则应暂停使用。第十一条 洞内严禁带电处理维修施工机具、电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修、校正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凡隧道施工暂不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机械必须及时移出洞外,禁止放于洞内。6三、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制度三、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铁建设2010120 号文,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段落指挥部审批后实施。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预报工作,及时提交预报结果,对预报结果与设计不符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根据预报结果及实际揭示情况对预报方案进行动态调整。预报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第四条 对瓦斯突出危险地段,设计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钻探作业,并对瓦斯浓度、压力、涌出量及其他不良和特殊地质等做好记录。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成立专门超前地质预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配合预报单位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第六条 超前地质预报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钻孔作业必须征得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七条 超前地质预报钻孔过程中,现场必须有瓦检7员、安全员现场跟班作业,瓦检员做好现场瓦斯浓度的检测和预警工作。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检查物探预报实施情况,旁站超前钻探并做好记录,建立预报监理管理台账。第九条 超前钻孔施工过程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突水突泥等异常情况,或作业面中瓦斯浓度达到 0.75%,必须立即停止施钻,不得退出钻杆,并按程序通知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第十条 超前钻孔必须采用类防爆型钻机,湿式钻孔,严禁干钻,施工过程中专职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孔内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汇报、处理。第十一条 超前钻孔有穿越煤层情况,必须详细记录见煤距离、煤层厚度、瓦斯浓度等。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穿越煤层及采空区的地段,应采用地质调查法形成全洞洞身地质素描,隧道洞身周边 20 米范围内有煤矿采空区的,应形成煤矿采空区与洞身位置关系图。第十三条 凡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或地质预报揭示的风险处理措施未实施到位前,掌子面不得掘进。89四、高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四、高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成立高瓦斯隧道施工爆破管理组,设置专人负责爆破作业管理。第二条 爆破作业采用湿式钻孔,采用水压(水炮泥)爆破技术。其余工法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第三条 瓦斯段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有瓦斯突出地段,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第四条 爆破物品安装规定:1.装药前,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2.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10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3.在岩层爆破内爆破,炮眼深度为 0.9m 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1/2;炮眼深度为 0.9m 以上时,孔口炮泥长度不得少于 20cm。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4.炮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泥。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的,不得进行爆破。第五条 应采用毫秒爆破、正向起爆,一次起爆。爆破必须使用电力起爆,原则上在洞外起爆。第六条 隧道内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若采用车辆运输,行驶速度不得大于 7km/h。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电雷管必须采用专用防爆箱运输。爆炸材料工地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6 号)等有关规定。第七条 洞内爆破管理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11当瓦斯浓度超过 0.75,不准爆破)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班组长或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 。第八条 高瓦斯隧道洞内爆破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爆破地点 20m 范围内,洞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 0.75。2.爆破地点 20m 范围内,施工车辆、材料以及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面积不得大于 1/3。3.爆破点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第九条 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爆破合格证,持证上岗。第十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金属管、金属网、台车等导电体相接触。2.隧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金属管、金属12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6.禁止使用明接头裸露的放炮母线。第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起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起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起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第十二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通风时间不少于 15 分钟) ,爆破工、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75,二氧化碳浓度小于 1.5,并解除警戒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第十三条 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 20m 的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13五、高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五、高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条 高瓦斯隧道所需防火、防爆机械设备等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及标准采购,并建档管理。进场时,应报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条 隧道防火、防爆设备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三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对防火、防爆设备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洞内施工使用的防火、防爆设备全面安全检查;工区和作业队应每天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抽查。各类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和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应建立验收检查记录。第四条 建立洞内火源综合卡控制度:1. 严格执行高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进入洞内。2. 严格执行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爆破火源。3.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隧道内车辆限速 15km/h,以降14低撞击或擦刮产生火花机率。4.电缆电线连接必须采用防爆接线盒,不得使用破皮电缆。5.防止静电火花,洞内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6.为防止产生撞击火花,装渣前必须将石渣洒水湿润。7.掌子面找顶排险时,加强通风,瓦检员现场值守。8.原则上不允许洞内电焊、气焊作业;特殊的、不可避免的焊接,按照“高瓦斯隧道特殊工序管理制度”执行。9.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作业,按照“高瓦斯隧道特殊工序管理制度”执行。洞内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隔离,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隧道内,并应及时清运出洞。10.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规定频率对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查。11.隧道洞口、通风机附近 20 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12.隧道洞口附近设置避雷系统,避雷系统应覆盖隧道洞口、变电所、空压机房、主通风机等。进洞的风水管应在洞口处可靠接地,并加装绝缘装置。15第五条 防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管理1.高瓦斯隧道洞内必须采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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