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标准之财务管理标准
QB广广东东省省长长潭潭水水电电厂厂企企业业标标准准Q/155-2-13-2002财务管理标准2002-03-18 发布 2002-03-18 实施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发布379Q/155-2-13-2002Q/155-2-13-2002前前 言言本标准根据广东省长潭水电厂(简称长潭水电厂)加强科学管理、创建一流水电厂的总体规划安排,为了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而制订。本标准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标准 、 资金计划管理标准 、 会计核算管理标准 、 现金管理标准 、 固定资产管理标准 、 流动资产管理标准 、 成本管理标准 、 差旅费开支管理标准 、 会计电算化管理标准等九项管理标准。本标准由广东省长潭水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财务分部起草。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李勇新审 定: 林大洲批 准: 林大洲本标准由财务分部负责解释。380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Q/155-2-13.01-2002财务管理标准1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财务管理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财务工作的管理。2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3 3 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财务会计管理与核算,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财税部门的检查和监督。3.2 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数量的合格财务会计人员,在厂长领导下,开展财务 会计工作。 3.3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和责任范围实行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逐步使会计工作规 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3.4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基建、生产、经营数据和经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 3.5 财务部门必须加强投入资本、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6 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建设成本、生产成本的各项管理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成 本。 3.7 固定资产划分及折旧原则, 按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制定的>的规定执行。 3.8 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目标、年度生产、技改计划等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于元月三十日前上报广东省粤电公司批准后,按批复后预算执行。 3.9 材料、物资等归口材料部门采购、管理,购买计划经主管厂长批准,由财务部门核定。3.10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归口服务公司服务班采购管理,购买计划经厂长批准,由财务部 门核定。 3.11 对外签订购买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须凭法人授权书或委托授权书,经财务部门会签 后签订。 3.12 在管理费用开支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要本着“必需、合理、节约” 的原则,从严掌握。 3.13 差旅费按>执行,医药费按>执行。 3.14 每月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及 1.5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管理费用 中列支。4 4 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厂有关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381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Q/155-2-13.02-2002资金计划管理标准1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资金计划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资金计划的管理。2 2 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本标准所称资金,是指现金(含银行存款) 2.2 资金计划是指现金支出计划,从内容上分为结算中心户现金流出(指材料采购支出、 检修及技改支出、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支出、其他大宗营业支出等)计划和备用金户现金流 出计划;从范围上分为专业资金计划和综合资金计划;从时期上分为年度计划和月份计划。 2.3 资金计划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管理部门为财务科。财务 科设兼职综合资金计划员一人,兼职专业资金计划员若干人(与其分管的会计业务相一致) 。2.3.1 综合资金计划员负责审查全厂各专业计划,平衡并汇编电厂的综合计划,监督计划 的执行、考核和分析计划的执行结果。 2.3.2 专业资金计划员负责初审各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专业计划,并提出各归口管理 部门的其他专业费用支出计划,监督其分管业务范围内计划的执行。 2.4 资金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规定如下: 2.4.1 生产部负责外委合同付款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其执行。 2.4.2 材料班负责生产设备、备品备件及辅助材料用款计划的编制,对外的物资采购付款 业务的初审。 2.4.3 厂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汽车修理、汽车用油及其他不纳入合同管理的 零星小额购置用款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2.4.4 人保分部负责劳务费用支出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2.5 财务分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全面、准确地编制 资金计划。 2.6 电厂综合资金计划经财务主管审核,厂长批准后执行。 2.7 凡未纳入月度资金计划的支出均为超计划资金使用,支出前必须编制超计划使用资金 报告(一般不采用此种方式) ,经以上第 2.6 条的程序批准后才可用款。 2.8 财务分部对未经批准的超计划用款及不合理的支出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的付款申请 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 2.9 财务分部须在每月 2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编制完次月的用款计划,每年 11 月 30 日前编制完次年的用款计划。 2.10 财务分部须在每月 8 日前编制完上月份的资金计划执行结果报告。 2.11 各用款部门须在每月 22 日前向财务分部提交次月的资金支出计划,每年 11 月 15 日382前向财务分部提交次年的资金支出计划。 2.12 财务分部须在每月 5 日前向各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每年 1 月底 前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否则视同默认。 2.13 各归口管理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报送资金计划者,不纳入当期计划,而按超计划使用资 金办理,有关领导应负其责。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 03-18 实施 Q/155-2-13.02-20023 3 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厂有关制度进行检查考核383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Q/155-2-13.03-2002会计核算管理标准1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会计核算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会计核算的管理。2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3 3 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会计核算原则 3.1.1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税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3.1.2 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会计核算应当 划分会计期间(月、季 、年) 。 3.1.3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 正确、手续完备,符合时限。 3.1.4 记帐原则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 使款项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3.1.5 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 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3.1.6 财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3.1.7 会计事项应当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支出性的界限,支出的效率与几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支出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3.1.8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 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3.2 记帐与帐薄 3.2.1 记帐方法统一采用复式记帐法,为了全面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需要,可以采用多借 多贷的分录方法。 3.2.2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对实际收、付的外币或实际发生的外币、债权、债务,除按规定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统一记 帐外,还必须按实际发生的外币额及汇率记入有关帐户。3843.2.3 一切自制凭证、帐薄、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以同时用确定的一种外文 加以注释。 3.2.4 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 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3.2.5 设置日记帐薄,总分类帐薄和明细分类帐薄和必要的辅助帐薄,各种帐薄应当根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 确、摘要清楚,各种帐薄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3.3 流动资产 3.3.1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 03-18 实施 Q/155-2-13.03-20023.3.2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3.3.3 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不同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分别设帐登记,并及时催收、 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 3.3.4 存货(指原材料)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存货的核算采用永续盘存制。 3.3.5 各项存货的收、发、存,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有数量、金额 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 3.3.6 各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 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后处理。 3.4 长期投资 向其他单位投资,按实际缴付或约定的金额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以“长期投资”项目 直接反映,发生损益作投资收益入帐。 3.5 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 3.5.1 在建工程按工程项目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其建设成本包括:3.5.1.1 建筑工程费 3.5.1.2 设备购置费 3.5.1.3 安装工程费 3.5.1.4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3.5.2 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配间接费用后移交生产,作为固定资产进帐的依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单项工程,按照工程概算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结算 办理完毕之后,按照结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3.5.3 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3.5.4 固定资产按照原价登记入帐。 3.5.4.1 基建完工的固定资产按照基建移交给生产的财产清册中的价值作为原价登记入帐。3.5.4.2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原价。 3.5.4.3 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 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3.5.4.4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 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3.5.4.5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费用一并计入原价。 3.5.5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广东省粤电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分类折 旧率计提。 3.5.6 固定资产检修,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其费用采用预提的方法,单项核算。 3.6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385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按>有关原则办理。 3.7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负债 3.7.1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