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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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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浙江电网地方 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鲵鎏 蕊 崖 搬摁浙江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规范地方电厂并网管理,保障浙江电网与地方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浙江电网范围内地方电厂的并网管理;各市电力(业)局、县(市)供电局按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地方电厂的并网管理。第三条:浙江电网内各级电网经营企业、 并入浙江电网的地方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以下统称并网发电厂),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公用电厂是指除浙江省电力公司统调电厂以外的需并入浙江电网运行的所有热(火)、燃油、 燃气、综合利用电厂和水电厂(站)以及利用新能源发电的电厂(站)等 ;所称白备电厂是指附属于工业企业或事浙汪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黢鎏 梁 差 嫩獯业单位,为满足本企业生产所需热能和电能的非独立核算并网发电厂(或发电车间)。第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同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与供电企业本着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原则协议、 并网经济协议与并网调度协议之后,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第六条:供电企业的供电量与并网发电厂的上网电量不作互抵。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电力电量的供用关系。第二章 地方电厂并网受理原则第七条:凡新建(含扩建,下同)需并入浙江电网运行的地方电厂(机组),必须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综合利用规划,水电项 目还必须符合流域规戈 刂 。第八条:地方电厂必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73号文 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地方电厂管理的规定;而且热电厂还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计浙汪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餍 昌錾鎏 濡 麴瓮 恿基础20001268号文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并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核准,方可并入浙江电网运行。第九条:地方电厂建设项 目须经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准:1、燃煤热(火)电项 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2、非燃煤热(火)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 目主管部门核准。3、水电项 目,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000干瓦(不含)的项 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千瓦(含) 5000千瓦(不含)的项 目由市(地区)级企业投资项 目主管部门核准,500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市)级企业投资项 目主管部门核准,4、风电项 目,总装机容量500O0干瓦以下的项 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 目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新建(扩建)发电项 目,应在筹建初期及时将省级企业投资项 目主管部门的项 目受理书和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送达供电企业;各市电力(业)局经审核原则同意后上报浙江省电力公司,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给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地方电厂的电力接入系统方案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对同意并网的项 目,由供电企业组织对电力接入系统浙汪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黢獯摁勰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接入系统设计专项审查通过后,供电企业与需并网的发电厂签订并网原则协议。第十一条:新建的地方电厂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完整的图纸资料,经双方统一意见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二条:凡未签订并网原则协议书,擅自筹建的发电项目,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并网运行手续。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覆盖范围内不并网电厂和要求退网运行的电厂,必须采取措施切断其与电网所有联络,包括低压和厂用电系统等。第十三条:加强对地方电厂技术改造项 目的管理。业主要及时向供 电企业报告技术改造项 目的主要内容和设各参数的变动。第三章 地方电厂并网申请与批准第十四条:凡需并入浙江电网的地方电厂,须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第十五条:地方电厂并网审批权限划分:凡装机总容量在500干瓦以下的发电厂,由县(市)供电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电力(业)局备案;装机总容量浙江电网地方 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黢酷鳃嬲在500千瓦至3000干瓦(不含)由县(市)供电局提出意见,市电力(业)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省电力公司备案;总装机容量在300O千瓦及以上发电项目由县(市)供电局提出意见,市电力(业)局审查后,报省电力公司批准。第十六条:凡装机总容量在00千瓦及以上的地方电厂,原则上应架设专线就近与变电所并网,并符合供电企业确定的并网结线方式;在就近公用线路上并网的地方电厂应合理分摊线路电能损耗。接入10干伏电压等级的接入系统方案,由县(市、区)供电局组织审查;接入35千伏电压等级的接入系统方案,由市电力(业局负责组织审查;接入 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接入系统方案,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审查。第十七条:凡并入浙江电网的地方电厂必须纳入调度管理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并网前三个月向供电企业提供并网电厂的相关资料:项目核准文件、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并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还应提供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2、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必须遵守和执行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满足电网与地方电厂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在并网前按规定投入运行。地方电厂必须具浙江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餍 昌狃蓖 梁 黜瓮 恿备不少于两套不同原理的在系统故障时能与电网可靠解列的自动装置。3、建立优质、可靠的专用通信通道,保证调度命令、信息畅通;建立实时信息采集系统,满足调度 自动化系统信息采集、实时监控、经济调度的要求。4、地方电厂必须与供电企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地方电厂必须依据有关规程及其“三个并网协议”运行。5、地方电厂的值班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报电力调度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力法规、 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定,具有计量部门校验合格的证书或测试报告;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规定在投产前装设:1、地方电厂计量装置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处,具体安装位置在 “并网经济协议”中明确。2、计量装置安装的电能表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3、上网电量计费计量装置,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计量单位按规定校验(包括CT、PT回路),由供电企业负责安装、更换、加封。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供电企业联系处理,并网电厂不得 自行启封及调整。浙汪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黢煅嫩缲第十九条:地方电厂在试运行前一个月,应向供电企业提出试运行启动报告。 供电企业应组织对接入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分部检查,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同意投入试运行启动。第二十条:地方电厂在项 目建设竣工后,应由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全面的竣工验收,供电企业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地方电厂并网的输变电设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周期进行标准检修;检修后经地方电厂与供电企业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章 并网协议及其管理第二十二条:并网原则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 总贝 刂;2、本协议双方;3、发电厂的设计发电能力、电能质量、基本运行方式以及承担电网调峰、调压和事故设备能力的条款;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可用率和年利用小时等;5、接入系统原则的条款;浙江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黢酾骢翎6、上网电量关口设定,电能计量装置等相关条款;7、发电厂备用厂用电源方式及对电网要求的条款;8、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各、管理设施和经培训合格的运行与管理人员的条款;9、向供电企业提交的图纸、文件和资料的条款;10、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他条件的条款;11、明确与供电企业签订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条款;12、其他必须明确的条款。第二十三条:并网经济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总则;2、用词定义;3、本协议双方;4、生效期限;5、购电量条款(包括年发电量、年购电量、购销方式、峰谷比等);6、上网电量关口的确定,发电厂主设备及产权分界点装设计费计量电能表条款;7、各时段发电量考核条款;8、无功管理考核条款;9、有关安全运行操作管理条款;1o 、上网电量电费结算条款;浙汪电网地方 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黢蚶黜瓮 恿11、在公用线路上并网的发电厂应合理分摊线路电能损耗的条款;12、不可抗力处理条款;13、协议修改、变更和终止条款;1茌、并网一方事故、故障时,相互支持电力、电量的计量与补偿条款;15、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16、争议处理及仲裁条款;17、其他条款;18、 阡 寸 件。第二十四条:并网调度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总则:2、本协议双方;3、调度管理范围条款;4、发电厂检修计划编制条款;5、发电有功和无功出力曲线条款;6、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条款;7、继电保护、安全 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 自动化管理条款;8、并网发电厂电气值班人员培训、考核条款;9、应上报电网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部门的报表和资料条款;浙江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龊 昌燹鎏 盂 骢拿 恿10、技术改进条款:n 、协议修订条款;12、争议处理条款;13、其他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经核准同意并网发电厂的三个协议的受理和签订:由市电力(业)局收购上网电量的地方电厂,其并网原则协议、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市电力(业)局受理和签订;由县(市)供电局收购上网电量的地方电厂,其并网原则协议、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县(市)供电局受理和签订。市电力(业)局与并网发电厂签订的协议应由省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后签订;县(市)供电局与并网发电厂签订的协议应由市电力(业)局审核确认后签订。第二十六条:现己并网运行的地方电厂未签订并网原则协议、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对已签订过三个并网协议但未完善的也应按本办法要求尽快加以完善后重新签订;对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办法的要求整改,达到具备并网条件后,再签订三个并网协议。它第五章 其l o浙汪电网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鲵鎏 磊 崔 黜獯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保障浙江电网与地方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并网运行的地方电厂应接受供电企业的指导与监督:1、生产计划管理:按照供 电企业的要求报送年度、季度、月度发电计划,上网电量计划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并按月上报统计报表。2、生产安全管理:并网发电厂发生影响电网运行事故时,应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供电企业要参与事故调查。3、生产技术管理:编制并报送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开展设各(工次和二次)全过程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电压合格率和负荷功率因数考核管理;编制并落实防止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根据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运行参数和设各状况。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浙江电网与地方电厂安全、经济、优质运行,供电企业应对地方电厂进行以下项 目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检查内容:1、设备工程质量检查;2、安全生产检查;3、电能计量装置检查;4、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检查;5、有功、无功出力曲线检查:11浙江电网地方 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黢鎏 浯 耋 嫩缲6、调度系统检查;7、违章发电、供电检查;8、特殊情况下的延伸检查。第二十九条:加强市、县两级地方电厂管理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培训与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在全省地方电厂中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及岗位培训,提高地方电厂的运行技术水平。第三十条:各市电力(业)局应按照省经贸委下达的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和省电力公司下达的购电量计划,配合当地经贸部门安排好各地方电厂的发电量计划和购电量计划。对地方电厂的超计划发购电与顶峰发电的情况要报浙江省电力公司审批和确认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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