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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20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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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20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录2014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8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6年北京科技大学3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5年北京科技大学3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4年北京科技大学3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4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北 京 科 技 大 学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试题名称: 民法学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说明: 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或草稿纸上无效。=一、名词解释:(共6题,每题5分,共计30分)1. 民法的渊源;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 可撤销婚姻4. 转继承;5. 共同危险行为;6. 过失二、简述:(共6题,每题10分,共计60分)1. 简述特殊侵权的种类。2. 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 简述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条件。4.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5. 简述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6. 简述物权的效力。三、论述题:(共2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 论意思表示的欠缺和瑕疵及其效力。2. 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复合性及其原因。2013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北 京 科 技 大 学2013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 620试题名称: 民法学适用专业: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说明: 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或草稿纸上无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20分)1. 预告登记2. 附随义务3. 定着物4. 法律事实的构成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1.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2. 欺诈及其构成要件。3.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4.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5. 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三、论述题 (第1、2 题各20分,第3题40分,共计80分)1. 试论担保物权的竞合。2. 论侵权制度中的无过错原则。3. 论民事权利的体系内容。2012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北 京 科 技 大 学2012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试题名称: 民法学适用专业: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说明: 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或草稿纸上无效。=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 分)1. 居住权2. 物上请求权3. 知情权4. 遗赠5. 表见代理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 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区别。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3.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 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三、论述题(第1、2题每题20分,第3题30分,共70分)1. 试论法人的法律人格。2. 试结合WTO法律规则论述平等自由公平信用等民法原则的意义。3. 试论述民法之权利本位特征。2011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 试题名称:民法学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 民事义务2. 权利瑕疵担保3. 公信原则4. 事实行为5. 表见代理6. 意思表示不真实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 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2.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3.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4. 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5. 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6. 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1. 试论民法的私法属性并评价“私法公法化”。2. 试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意义。参考答案北京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 试题名称:民法学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 民事义务答: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在绝对法律关系中, 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2. 权利瑕疵担保答: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3. 公信原则答: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公信力,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4. 事实行为答: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有当事人的意思,但其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5. 表见代理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无代理权;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6. 意思表示不真实答: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两种情形: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有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等情形;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情形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保证行为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实现。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 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 从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2) 是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3) 是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4) 是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恢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2.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答: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 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1) 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起诉表明权利人正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类推适用,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2) 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3) 义务人认诺义务人认诺,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3.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2) 过错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应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亦构成共同侵权。(3) 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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