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规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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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规程制度)
编号:_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规程制度)编 制:_审 核:_批 准:_实施日期:_年_月_日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规程制度) 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人员是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3条参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 第4条参与冲击地压防治的科研攻关、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 第5条参与有关技术方案的制定,负责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 第7条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危险及矿压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及危险预测预报、制定解危方案等工作。 第8条进行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9条做好防冲办公室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负责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 第11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参与编制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合理,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参与冲击地压防治的科研攻关、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负责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做好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预测预报、制定解危方案等工作,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做好职工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 4 页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