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关于征求合肥市重点行业 VOCs 污染 整治验收基本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我局参照外地市的做法,拟定了合肥市重点行业 VOCs 污染整治验收标准及程序 ,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 2015 年 5月 15 日前将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联系人:王政 电话:63508117 邮箱:616664138qq.com 合肥市环保局 二 O 一五年五月五日 重点行业 VOCs 污染整治验收标准及程序 一、总体要求 (一)淘汰 VOCs 污染严重、削减和控制 VOCs 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二)所有产生 VOCs 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 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 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 VOCs 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三)鼓励回收利用 VOCs 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 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 医药化工、 橡胶和塑料制品 (有溶剂浸胶工艺) 、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 VOCs 总净化处理率不低于 90%,其他行业总净化处理率原则上不低于 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 5000ppm 以上的高浓度 VOCs 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 VOCs 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 95%以上。 2.对于 1000ppm5000ppm 的中等浓度 VOCs 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 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 1000ppm 以下的低浓度 VOCs 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 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4.含有有机卤素成分 VOCs 的废气, 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5.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6.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7.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8.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 VOCs 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理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五)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并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 、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 3 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3.凡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 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 、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 VOCs 有响应) ,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六)企业在 VOCs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 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 排放浓度, 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 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七)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 3 年。 (八)通过整治,配套建成 VOCs 防控措施,原则上杜绝 VOCs 无组织排放现象,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 二、各行业整治要求 (一)炼化、化工行业 (一)炼化、化工行业 根据 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C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 医药制造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淘汰其它 VOCs 污染严重、 削减和控制 VOCs 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1.连续生产的石化、基础有机化工及合成材料行业 1.连续生产的石化、基础有机化工及合成材料行业 (1) 加强生产、 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 全面推行 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设备实施改造,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3) 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 (包括间歇排放的驰放气、安全阀泄压排气等)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等予以焚烧处理,或采用冷凝、吸收、吸附、膜分离等非焚烧方式以及耦合技术予以高效处理。 VOCs 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 6以内。 (4)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VOCs 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盖密闭, 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 (5)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VOCs 排放稳定达标, 重点控制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有组织废气排放按照环保部要求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于环保部门联网。 2.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 2.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 (1) 鼓励采用绿色化学技术生产绿色产品。 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低有机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生产水性溶剂、低有机溶剂、低毒、低挥发性的农药制剂、医药制剂和其他专用化学品, 鼓励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 (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 来代替有毒溶剂 (如苯, 氯仿和三氯乙烯等) 。 (2)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尽可能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 “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3)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沸点低于 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沸点高于 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 原则上呼吸排放废气须收集、 处理后达标排放。 (4) 采用先进输送设备。 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 液环泵、 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5) 提升介质传输工艺。 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有机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原则上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和气态有机物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做到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6) 优化进出料方式。 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8)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配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含酸性或碱性无机废气污染物的可选择降膜吸收、水喷淋、碱喷淋等措施预处理;有机废气可选用冷凝、吸附、催化焚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处理,并宜优先考虑蓄热式热力焚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 (9) 密闭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 收集的废气可采取化学吸收、生物处理、焚烧及其它适用技术处理。 (10)VOCs 废气收集率和总净化效率原则上均不低于90%,重点监管企业探索开展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二)表面涂装行业 (二)表面涂装行业 根据 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C21 家具制造业、C2223 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33 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C36 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 C3825 光伏)、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 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 O8011 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执行。 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 VOCs 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 50%以上。禁止使用有害物质含量、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超过 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 700 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 35 克/平方米以下。 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总净化率达到 90%以上。 7.溶剂储存可参考“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相关要求。 (三)合成革行业 (三)合成革行业 根据 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C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 2.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 1 吨以上的密闭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