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
2014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中请再审的期限为 6个月。一、一审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2)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3)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4)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民诉第101条)(2)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第 100条)108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条)( 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证据规定第 23 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 日内立案,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 3 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 7 条)公告送达1)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60 天的,视为送达。(民诉第 92 条)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 个月。 (民诉 第 267 条)答辩期( 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答辩, 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发送原告。( 民诉第 125条)( 2)涉外。答辩期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第 268 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民诉第 127 条。合议庭人员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 3 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第 128 条)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 普通程序不少于 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 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 30 日限制;简易程序可以少于 30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 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第 33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1、 2 条,简易程序第22 条)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 30 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 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 33 条第 3 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 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 条)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 15 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条)法院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 日内完成调查。 (民诉第131 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 33 条第 3 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 条)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第 36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6 条)申请证人出庭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 日提出。(证据规定第 54 条)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第12 条)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 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 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 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第 19 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第12 条)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 27 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25、 26、27 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 35 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 34 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30 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 122 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 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 法院应该准许。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7 条)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 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 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第 57 条)开庭前通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在开庭3 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诉第 136条)证据交换1)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第37 条)2)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第38 条)提交新证据( 1)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 日限制。 (证据规定第 42 条,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8 条)( 2)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第44 条)传唤期限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0 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第 155 条)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 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3 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第 45、 47 条)罚款、拘留 ( 1)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 5 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 2 条)( 2)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应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第 83 条)第三人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 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第56 条)一审审限( 1)普通程序。 6 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 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 个月 ( 民诉第 149 条 ) 。( 2)简易程序。3 个月。(民诉第161 条)无延长规定,如超过3 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 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刑事案件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 审限若干规定第 8 条)。( 3)特别程序。30 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 天,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第 180 条)(最局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 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最高 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2 条,)判决书送达期限(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 2)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第148 条)二、二审上诉期间( 1)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 日。( 2)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 日。(民诉第164 条)( 3)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第269 条)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1)当事人向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 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 日内送达上诉人;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 答辩状后, 应在 5 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第 166 条)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 5 = 25天(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诉第 166 条)二审审限( 1)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 3 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 2)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 日。(审限若干规定第 2 条,民诉第 176 条)三、特别程序案件1.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第 181 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民诉第 182 条)2.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民诉第183、184 条)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 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民诉第 185 条)3. 认定无主财产人民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 1 年无人认领的, 判决认定无主。 (民诉第 192 条)4. 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民诉第194 条)5. 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 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第215 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