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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考资料职权目录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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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考资料职权目录总表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单位:霍山县水务局序号类别项目名称一行政许可(含非许可行政审批)共36项1取水许可审批2河道采砂审批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审批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核6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7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8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0水利工程开工审批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 项目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并入此项15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 动批准(“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 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 活动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 内开发旅游项目批准”并入此项16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17堤顶、坝顶、仓戈台兼作公 路批准(“坝顶兼作公路批 准”并入此项)1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19/、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20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2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肩、拆毁批准22城巾;村镇和其他居民以 及工厂、矿山、铁路、公 路建设降低设防高程批 准23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力某审查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25开垦荒坡地批准2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批准27江河、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审批28洪水调度方案审批29一M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30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 方案和¥情紧急情况下 永重调度预不审批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32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33大坝竣工验收34大坝管理范围修建码头、鱼塘方案许可35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36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二行政处罚共72项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 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 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 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的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 款所列工程设施的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 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 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的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 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7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 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 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定条件取水的9拒/、缴纳、拖延缴纲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 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 投入使用的1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 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晌水T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等活动的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 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 渠道、阻水道路的13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升渠、 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 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14未经批准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 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15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 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16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 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 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17围垦湖泊、河流的18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的19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20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 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 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 通信照明等设施的21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 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22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 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 作的2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 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 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2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 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 工程,影响防洪的25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 麻木和高秆作物的26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2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 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 界限,在河清、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2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 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 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 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 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 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 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 的器材、物料的30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 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3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 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 补办或者补办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3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取水许可证的3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 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取水权的34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5未安装计量设施的36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的37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 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38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 件,取水许可证的39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 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 全的。40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违法利用国有水体、人工水 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 活动的。41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 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开采区内取水的。42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 他建设项目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置的水工 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 擅自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经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核, 擅自 改变施工方案的。4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从事下列 活动: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 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 荻柴和树木(堤防护林除外);设 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 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 源上、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苴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 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堤身、护 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违法建 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 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 开展集市贸易等。在与人工堤防组 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违法从事危 害防洪安全的活动。在河道及水工 程管理范围内违法进行下列活动,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采砂、取水、淘金;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 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 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 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河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44(一)/、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 施的;(二)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或者 提供虚假资料的;(三)不执行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作出的取水核减或者限制决 定的;(四)使用伪造、出租、涂 改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45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在河道、湖泊、水体内开发旅 游项目,已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影响河道、湖 泊、水库防洪安全,在限期内未改 建或者拆除的,未经水主管单位同 意,任意占用河道滩地,与防洪有 关的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 的经营者未承担相应防洪责任,不 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管理调度, 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 排水等及设计基本功能的。46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 机构许可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擅 自发布汛情公告的。47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进 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围墙、 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 物、构筑物;(二)弃置矿渣、石 渣、煤灰、垃圾、泥土等到;(三) 种植芦苇、杞柳、荻柴等高杆作物 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木);(四) 设置拦河渔具;(五)其他危害河 势稳定防洪安全的,在堤身、护堤 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 放 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 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 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 集市贸易等;因施工、垦植或排污 等造成河道淤积、水工程损坏的,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未承担赔偿责 任的,擅自在行洪口门和洪水主流 区内种植高杆作物,设置有碍行洪 障碍物的,在汛期上游地区擅自增 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设障阻水或 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对于缩水、 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 他跨河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按规 定限期改建或者拆除的,在河道、 湖泊及行洪区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改建或 者清除而未实施的。48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49从事河道、米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 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 作出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 需要 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 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50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 许可证51从事河道米砂沽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做到随采随运,及时清除砂石 和弃料堆体,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 清理、平整。52米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米区内滞 留;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 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砂石。53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 应当报经 有管辖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 批准,并依据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补 偿费用。54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 费。55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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