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094-1999 建筑设计规程
P61 备案号:401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0941999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Code for designing building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1999740 号号1999-08-02 发布发布 1999-10-01 实实 施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发布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 SDGJ487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修订而成的。本规程由范围、引用标准、总则、基本规定、主厂房建筑、电气建筑、燃料和除灰建 筑、化学建筑、辅助建筑、附属建筑、厂区生活建筑共 11 章 5 个附录组成。根据火力发电 厂内不同工艺系统,分别制订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原则及标准。本规程章、节内容修订情况如下:第 4 章基本规定:4.1 节建筑模数协调,取消主厂房模数的规定;4.5 节节名改为建筑 热工与节能;4.6 节节名改为建筑构造,取消装修内容;增加 4.7 节建筑与抗震。第 5 章主厂房建筑:5.2 节集中控制室改为集中控制楼。第 7 章燃料和除灰建筑:将原 5.7 节运煤控制室和原 5.10 节运煤生产辅助房间合并为 7.6 节运煤综合楼;取消原 5.4 节水运卸煤辅助建筑和原 5.9 节机车库,本章原 12 节现减为 9 节。第 8 章化学建筑:将原 6.1 节化学水处理室分解为 8.1 节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和 8.2 节 循环水处理车间;增加 8.3 节卸酸碱站。第 9 章辅助建筑:取消原 7.3 节乙炔站,增加 9.3 节环保试验室。第 10 章附属建筑:10.1 节增加培训用房、仿真机房。第 11 章厂区生活建筑:将厂区生活建筑划分为 9 节,以便与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 计标准配套使用。附录:取消原附录二、附录四,增加附录 A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本规程修订总结了 90 年代以来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的新鲜经验,特别反映了大机组设 计的特点;新增和补充了防火设计、建筑抗震、建筑节能条款,以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运 行和适应当前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补充了近年来国内已成熟,并已被设计广泛采用的新 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内容;根据电厂容量增大的特点,新增加几个厂区建筑物的设计 要求,取消已少做或已外委的建筑物设计;细划分了厂区生活建筑的设计要求;修编条文 重视与新颁发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并考虑修改后的技术要求能满足工程 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规程修订后的总条数为 318 条,比原规定增加 49 条,新增条数占 36%,修改条数 占 39%,两者共占 75%。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都是标准的附录。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规程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西南电力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倪永霞、刘壮炎、董 慧、陆永兴、梅锡平。1 范 围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为 125MW 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的设计以及 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可 参照使用。涉外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使用本规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GB500339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79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2079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J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686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10187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3687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 3 总 则 3.0.1 为了保证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 用、经济、美观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3.0.2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 因素,结合工艺设计,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合理解决房屋内部交通、防火、 防水、防爆、防腐蚀、防潮、防噪声、防震、隔振、保温、隔热、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材料。3.0.3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与工艺设备视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建筑造型 和内部处理。注意建筑群体的效果,内外色彩的处理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3.0.4 发电厂的建筑宜符合模数协调标准的原理与规定,并应积极采用经过批准的标准设 计。 3.0.5 厂区辅助、附属和生活建筑化学、电气、热工、金属试验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 现行的电力行业标准,有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多层建筑和联合建筑。 3.0.6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 定。 4 基 本 规 定 4.1 建筑模数协调 4.1.1 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跨度、柱距和高度宜按表 4.1.1 采用,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厂房跨度宜采用 15M 和 30M 数列,其他建筑物的进深或跨度宜采用 3M 和 6M 数 列,M 为基本模数符号,1M=100mm。2 厂房柱距宜采用 30M 数列,在同一厂房中不宜采用两种柱距。其他建筑物的开间 或柱距宜采用 3M 数列。3 厂房的封闭式山墙柱距宜采用 30M 数列,但山墙两端柱距可用 15M 数列作为补充。表 4.1.1 厂房、其他建筑物模数数列适用范围厂 房其 他 建 筑 物柱 距跨 度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层 高扩大模数30M小于 12m,15M 大于 12m,30M3M小于 6m,3M 大于 6m,6M3M60006000 2100 24002400 750027002700(2700)(8000) 30003000300090009000330033003300(10000)10500 (3400)3600360036001200012000390039003900(13500)(4000) 150004200420042004500 18000幅度不限制4800 21000 5100 24000 5400 27000 5700 30000 6000 6600 模数数列 及幅度幅度不限制 7200 幅度不限制 注 括号中数字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时保留作为过渡数列。4 厂房的各层标高、工作平台标高、檐口底标高及门窗洞口尺寸宜为 3M 数列。檐口 底标高及门窗洞口尺寸应和墙板的高度尺寸相协调。 4.1.2 厂房柱和墙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1 柱的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2 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宜采用加设插入距的双柱形式,插入距宜为 1200mm、1800mm; 3 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的横向定位轴线和柱中心线的距离宜为 600mm;4 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 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 4.1.3 厂房柱和墙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1 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2 有桥式吊车的厂房,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联系尺寸宜为 300mm 或其整倍数, 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 50mm 或其整数倍数;3 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 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 4.1.4 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模数协调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 4.2 防 火 防 爆 4.2.1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 应大于 1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4.2.2 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不应大于 3000m2。 4.2.3 电缆隧道和地下运煤隧道两端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长度超过 100m 时,中 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 75m。 4.2.4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隔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将缝隙填实。 4.2.5 各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电缆井之间的各围护构件上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性 材料堵塞严密。 4.2.6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应在建筑物外墙处设 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设甲级防火门。 4.2.7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 0.8m,坡度不大于 45° 的钢梯作为安全出口。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运煤栈桥长度超过 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8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 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 4.2.9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4.2.10 发电厂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包括室内顶棚、墙面、楼地面、隔断。 4.2.11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为四级,A 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B2 级为可燃性材料,B3为易燃性材料。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附录 A 的举例确定。 4.2.12 办公建筑内的资料档案室、图书室的顶棚、墙面的装修应使用 A 级材料。 4.2.13 发电厂的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顶棚、墙面装修应使用 A 级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级材料。 4.2.14 主厂房、控制楼及办公建筑等具有安全疏散功能的楼梯间,其墙面、顶棚、楼地面 应采用 A 级材料。 4.2.15 文体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及人员密集的建筑物通道出入口处不应采用燃烧时产生 有毒气体的高分子有机材料。 4.2.16 制氢站屋顶宜装设排风帽,制氢站内的电解间与值班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h 的防火墙,并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7 制氢站电解间的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宜采用 0.050.22m2/m3,泄压口宜靠 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4.2.18 发电厂内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防 火设计规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 规范执行。 4.3 噪 声 控 制 4.3.1 发电厂建筑设计应重视噪声控制,在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避开强噪声源, 对噪声源应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4.3.2 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