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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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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无权处分论无权处分( (一一) )王利明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内容提要: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作者在本文中考察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有效条件,对合同法第 51 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应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具体确定,权利人的拒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相对人在缔约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代价,应当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处分的规定,并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自合同法颁布以后,学者们就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鉴于无权处分制度不仅较为复杂,而且涉猎甚广, “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看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有效条件无权处分首先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在无权处分行为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这就 意味着一方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无论是处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是非法出租和转租以及在他人财产之上擅自设定质押等,都是在没有获得授权而又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所做的一种处置,所以都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处分。由于处分权本质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将可能直接损害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以他人的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因为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是行为人和相对人,真正的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处分人。通常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并非仅指处分人实施了处分行为,更不是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单方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在民法上极具复杂性和重要性,其原因在于此种行为意味着行为人实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因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既涉及到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涉及到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的问题。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是不同的。狭义的无权代理都是指未获得授权而从事某种行为,都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例如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由于此种区别导致了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中的主体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对人的善意对行为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要进一步考虑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果确已构成表见代理,则此种无权代理行为将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但是相对人的善意只是表见代理构成的一个要件,而不是全部的要件。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是决定该制度能够被适用的决定性要件。无权处分行为和无因管理也有相似性。这两种行为都是在行为人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但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必须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在无因管理中,只需行为人是在管理他人的事务,而不考虑以何种名义,行为人以何人名义处理事务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第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行为,是为被管理人获取利益,尽管管理人的行为干预了他们的事务,仍然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但是对无权处分行为人来说,它并不是一种维护他人利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不法处分他人财产的故意和过失,所以这种行为本质上不是完全的适法行为。第三,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所实施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可能是无效的,例如甲与乙是邻居,一天,乙将其从田里摘回的西瓜堆放在门前,后因有急事赴外地,未及时将西瓜托付他人管理。次日,天将要下雨,甲为防止这些西瓜为雨所淋,便用油布将西瓜罩住,后担心一部分西瓜因遭雨水浸泡可能烂掉,恰逢丙收购西瓜,甲便将这些西瓜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让给丙。我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甲不将这些西瓜及时出让给丙,西瓜遭雨水浸泡以后也可能会烂掉而可能造成乙的损失,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此,甲主观上具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意图,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的意图。至于甲出售西瓜的价格偏低,也不应当妨碍无因管理的构成,因为虽然价格偏低,但并没有给乙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相反减少了乙的损害。一般来说,只要能够确定甲主观上具有这种意图,客观上其实施的管理行为没有给乙造成较大的损害,从法律鼓励无因管理行为的宗旨考虑,应当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行为与当然无效的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发生效力,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具体来说:一是无权处分行为经过权利人追认可以生效。法律上之所以确认无权处分行为必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没有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来处分他人的财产,因此构成了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进行追认,从而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权利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有利,可以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如果认为该行为对其不利,便可以拒绝追认。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也有权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二是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也可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例如,处分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之间已达成了出卖房屋的协议,出卖人已经将该房屋交付收买人,但尚未交付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发生处分行为,但在处分行为完成后,处分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完全的权利。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行为。问题在于,如果权利人在作出拒绝追认时,处分人极有可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处分权,在此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作出拒绝追认,值得探讨。例如,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订立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处分人已经交付了大部分价款,但是在最后一笔价款交付之前,将该物出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可否认为处分人应对该物的所有权享有期待权,从而有权处分未来利益呢?我认为,如果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转让期待权,则处分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权利人当然有权拒绝追认,但如果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转让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则应当认为该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行为,不必要求权利人予以追认。如果处分人作出了该种处分行为以后,权利人提出异议,处分人有权予以拒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注释: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99 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4 册,台湾 1991年版,第 150 页。 参见杨立新: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147 页。出处:中国法学2001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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