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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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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企业集团管理之八:国资委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企业集团管理之八:国资委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8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46 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 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 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 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 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 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 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 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 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 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 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 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 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 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 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 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 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 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 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 A 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 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 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 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 4 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 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 事会。(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 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 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 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 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2.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 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 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 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 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 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 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 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 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 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第四章 奖 惩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 为 A、B、C、D、E 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 C 级进级点。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 免。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 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 E 级时,绩效薪金为 0;当考核结果为 D 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D 级起点分数) ”确定,绩效薪金在 0 到 1 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 C 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C 级 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 1 倍基薪到 1.5 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 B 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 级起点分数)/(A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 1.5 倍基薪到 2 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 A 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 级起点分数)/(A 级封顶分数-A 级起点 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 2 倍基薪到 3 倍基薪之间。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 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 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 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 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 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B 级和 C 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 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和 E 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 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 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 级起点分数。第二十八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 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 D 级与 E 级、重大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 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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