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智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陕西复兴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陕西复兴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文艺南路15号1号楼6-201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规划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债务重组方案设计;企业股权结构重组方案设计;企业法律事务顾问;提供企业资本优化、财务顾问、财务策划、财务咨询等服务。经营范围以最终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两 个:姓名: 王晶住所: 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圪凸4号身份证号码:612731199201170866姓名:王保国住所: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圪凸4号身份证号码:612727195506290014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 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壹佰 万元。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王晶 80万元 80% 2011年10月30日 王保国 20万元 20% 2011年10月30日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东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不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工资规章制度。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