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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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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合同

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信托合同 鉴于: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 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信托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二、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信托资金或信托本金:指全体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四、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个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五、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归结、存放现金类信托财产、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六、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七、受益权/人:指本信托计划中享有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人。八、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目标股权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受托人行使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其他收益。九、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用后的余额。十、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认购风险申明书、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说明书。十一、用资方:指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十二、信托资金/财产保管人/银行:指 。十三:工作日:指中国法定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涉及通过银行付款时,指相应付款银行的营业日。十四:信托计划生效日:指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日,本信托计划第一期已于2012年 月 日生效。十五:信托年度、信托季度、信托月份:信托计划所述的信托年度、信托季度及信托月份的计算起始日为信托计划生效日。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二、委托人: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三、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先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邮政编码:400010 客服电话:400-622-3333传    真:023-63792460四、受益人: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受托支付方式向用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名下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汉飞又一城)项目精装修工程,以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第四条 信托类别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一、本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为 个,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下述信托资金临时募集账户。委托人须在转款凭证上注明“认购信托产品”字样。账户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账 号: 二、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三、信托收据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且信托生效以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第六条 信托的推介、成立与生效一、信托计划的推介(一)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武汉市,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拟定为天,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止,若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期限或提前结束。二、信托计划的成立(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1、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内,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总额达到(大写) “11500万元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时,且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之和不超过50人时,由受托人择日宣告信托计划第二期提前成立。2、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大写)“11000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不超过(大写)“11500万元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且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之和不超过50人时,信托计划第二期于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结束后的次日按实际募集金额成立。(二)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时,如果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对已生效的信托计划第一期不产生影响,可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推介期限。三、信托计划的生效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时生效,信托计划第一期已于2012年 月 日生效。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 信托规模、期限一、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11000万元-11500万元,分两期发行,其中本信托计划第一期已于2012年 月 日成立,并于2012年 月 日生效,实际募集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规模不低于(大写)“11000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且不超过(大写)“11500万元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二、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2012年 月 日)起计算。在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后可提前结束。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与种类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一、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全部信托资金以受托支付方式向用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名下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汉飞又一城)项目精装修工程,取得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运用于存放银行。二、用资方的管理1、监督用资方严格按照银监会、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2、用资方每月向受托人上报贷款的经营情况和信贷质量,信贷质量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贷款逾期标准计提坏账准备;3、本信托计划资金到位前将落实相关担保措施。当受托人认为担保措施不能达到要求,可要求用资方提供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三、信用增级措施(一)用资方将其名下“汉飞盘龙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受托人,土地面积约为72625.13平方米。(二)用资方将其全资子公司“河南光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汉飞金沙国际”项目21号楼1-4层房产抵押给受托人。(三)将“武汉钰森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用资方100%的股权质押给受托人;(四)用资方实际控制人周拥军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五)可以由受托人直接或授权银行监控用资方的现金流。四、信托资金的退出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以满足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获得分配: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年时,由用资方归还信托计划第二期在第一信托年度的信托收益;信托计划结束时,由用资方归还信托计划第二期的信托本金及第二信托年度实际发生的信托收益,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五、信托账户的管理(一)本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四)受托人聘请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4、信托文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利益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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