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银投资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书
天通银投资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地址: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乙方(受托方):地址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甲乙双方在期货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一、 初始资金和管理账户 初始资金:是指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在本合同明确的账户内最初存入的、用于由乙方代为进行天通银交易的资金总额,及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书面同意后追加存入的资金总额。管理账户:甲方在 有限公司签订天通银贵金属交易合同,开立天通银交易账户,账户姓名为 ,资金账号为 (以下简称“本账户”)初始存入的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应使资金到账,并将交易密码交由乙方管理,明确乙方独家代理对本账户资金进行天通银白银市场交易操作。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允许修改交易密码,如需要修改交易密码的,需要事先与甲方协商并经同意后进行修改,如果擅自修改密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无条件随时收回合作帐户,乙方所有资金将不予退还并收归为甲方所有。二、 委托期限委托代理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 双方在整个合同期间,都应遵守与 公司签订的 合同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关于白银投资和交易的相关规定,因违反 合同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关于白银投资和交易的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本合同规定享有本账户的投资收益。2、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可以在交易日向乙方详细查阅了解本账户的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真实完整的账户交易信息。3、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提取资金移作他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乙方的交易行为或自行对本账户进行交易;4、 甲方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资本市场的限制性规定,并保证投资所有资金的来源合法。5、 甲方尊重乙方对本账户的独立管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自行操作交易本账户,或另行委托他人对本账户进行交易操作。6、 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授权交易范围内使用本账户资金。投资的交易品种仅限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品种,除非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随意变动交易范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超出约定范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在授权交易范围内对本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交易品种投资安排、全面负责本账户的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交易决策和下达交易指令),决定本账户买卖白银合约的时间、品种、数量和方向。3、除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调查之外,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本账户的资料和资金管理状况向第三方泄露;违反本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乙方承诺将本着诚信、勤勉、谨慎、尽责的原则对本账户进行尽心管理,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和决策方法,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5、出现国家政策重大变化等情况时,乙方认为风险较大,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对此无异议。6、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代理费用的计算、支付和风险承担1、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即安全而长期稳定的利润,双方约定本账户的收益分配按以下方式执行:乙方承担甲方本金的所有损失,并保证甲方初始资金实现 %收益,如到期产生亏损或未达到上述约定收益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当甲方初始资金获得超过 %收益部份,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随时按乙方要求向甲方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承诺的 %收益应按月向甲方支付,每月折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2、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向本账户全部转入初始资金后,乙方可以将自有资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转入本账户,作为合同履约的一种保证。为了便于计算,该保证金不计入初始资金,且仅在双方在账户结算情况时,本账户出现亏损情况下,作为乙方的赔偿金使用,合同到期结算本账户无亏损,该保证金仍全部属于乙方所有。3、委托期限内,当甲方初始资金盈利超过 %乙方要求对超出部份盈利结算时,甲方应从结算日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相应报酬支付给乙方,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满,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的书面通知3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甲方;如果逾期没有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则每天还应该按照赔偿金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代理期限的延长和终止1、截止在本合同到期日前的第七天,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延长委托期限或者是终止合同,未通知的,视为委托期限自动延长本合同期限时间。如双方均有意延长委托期限,为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乙方可以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持有交易头寸,直到原头寸平仓了结后再进行结算。如双方同意不再延长委托期限的,则在本合同期限满日,乙方应清空全部交易头寸,乙方到期如未清仓,甲方有权清仓处理,处置的结果,乙方须无条件接受。2、如乙方交易未达到风险线或解除合同条款要求的,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否则乙方不必承担甲方初始资金亏损与约定年收益的相关责任,且由甲方全部承担。八、合作期间的风险控制1、双方约定:乙方在进行操作时,如需持有隔夜仓,不得超过其保证金金额(合作期间盈部部份在本条条款中可计入乙方保证金金额)的二倍,对于超出部份的持仓,甲方有权进行平仓。2、双方约定:对于超限额的持仓,每交易日23:55分之后,甲方有权进行平仓。如果甲方已经实行平仓,乙方再建立仓位或因此被迫留仓,如因此导致此次交易亏损,亏损额按双倍计算并由乙方承担;如盈利则盈利部分归为甲方所有。3、双方约定:每个交易日24:00后甲方将把资金的三分之一转入银行账户,次日9:00之前把资金重新转入交易账户。银行账户密码乙方不于知晓。九、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