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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专业优秀论文】法制新闻与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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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专业优秀论文】法制新闻与隐私权的保护

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法制新闻与隐私权的保护 专业 新闻学 作者姓名 指导老师 完稿时间目录摘要3前言 4 一.关于隐私权 5 二.案例分析 6 (一)关于受害人的隐私6(二)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7(三)关于犯罪嫌疑人的隐私 8 三.解决方案 8四.结语10参考文献10法制新闻与隐私权的保护新闻学专业 蔡燕妮 指导老师:汪凯论文摘要:以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法制类新闻走过20多年的春秋,其监督功能和社会地位渐渐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在法制类新闻报道过程中,特别是案件新闻,往往以惩戒为主,忽略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隐私权。新闻以真实性为原则,然而越真实、细致的东西有时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笔者将以案件报道为主,探讨法制类新闻的舆论监督所维护的公众利益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怎样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众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它(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和普法教育功能,让法律与人道并行。关键词:法制新闻; 隐私权; 监督; 人文关怀; 平衡Key word: Legal system news; Right of privacy; Surveillance; Humanities concern; Balance前言我国的法制新闻走过了二十几载的春秋,日渐成熟,它以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为己任,在新闻媒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制新闻在舆论监督上可以称之为“社会法庭”。在公众的内心深处, 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为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需求的提高,法制类新闻、法制类节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和推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媒体,法制类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兴办起来,发行量较大的南方周末,不但设立了专门刊登法制新闻的“人与法”专版,其头版的重头文章也大多有关民主法制方面的新闻报道。不仅如此,要登陆互联网,我们就会发现,不但在综合性网站的新闻报道中普遍增加了法制新闻报道的份量,而且出现了许多直接以“法律”或“法制”命名的中文网站、网页,诸如“法律之窗”、“法律之星”、“法律之家”、“法律之舟”等等,犹如满天繁星,灿烂夺目。新闻媒介,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电视、网络,是新闻报道的载体(从另一个层面说,新闻报道又是新闻信息的载体)。法制新闻媒介的蓬勃发展,拓展了法制新闻报道的传播空间和覆盖面,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但是法制新闻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少问题也随之出现,尤其是在法制新闻、(专题)节目中如何对案件进行报道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很多法制类新闻、节目传达的都是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强调的是法律在惩罚上强制功能的一面,而对法律在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上的功能宣传不够,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用来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无形中造成了对法律的片面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特别是在新闻侵权案剧增的今天,法制新闻在“铁肩担道义”的责任中,在收视率压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压力下,本着舆论监督,揭露社会丑恶的良好愿望, 却也可能在另一个层面上加剧这个社会的不诚信程度, 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一方面,它保卫某些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特别是在案件新闻的报道中,却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介入或侵犯了某些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隐私权,给其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在于追求社会的长治久安,使社会勃勃生机的发展,法制新闻、节目的作用也是如此。法制报道的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但如果法制报道以肆意侵犯当事人正当的隐私权为代价,那么最终每个人的隐私都可能得不到维护,最终损害的是长远的公众利益。要实现法的价值目标,追求社会的长远利益和解放个人自由,尊重个人即尊重人权是其中最根本的两点。将隐私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理论界已经取得共识。西方许多国家也专门为隐私权立了法。媒体普遍呼吁新闻自由,然而,权力只有被制约的时候才是安全的,同样也只有在被正当运用时才是公正的,当记者的特权被一步步削弱的时候,可能才是记者的监督力一步步增强的时候。其实对于记者来说,问题不是应不应该暴露隐私,而是何时可以暴露,以及可以暴露到何种程度。对隐私的暴露从合理到不合理的转折点在哪里?今天的社会环境已经开始由“法制”社会走向“法治”阶段,“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比“法制”更深入、更彻底,是一种在人文主义和人本思想关怀下的、依法治国的状态,它追求的是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是民主与平等保障方式的实现形式。在文章中,笔者将探讨法制新闻节目中案件报道的舆论监督及其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怎样在最大程度保护公众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它的监督和普法教育功能,让法律与人道并行。一.关于隐私权美国是对隐私权保护相对比较彻底的国家。一个世纪前,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蒂斯和赛缪尔.伦在1890年第四期哈佛大学的法学品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 隐私权 中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目前为止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明确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甚至进行了专门立法。“隐私”一词即来源于美国,英文中对应的词是privacy,是从private深化而来的,意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生活范围。构成隐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私”,其二是“隐”。私,完全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隐,是指自然人不愿将这种私事让他人知悉,这是隐私权的本质特征所在。明确地说,隐私就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又不愿意被他人知道或者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其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相对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障还很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的各种法律均未明确包含隐私权,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公民人身权利的主要法律,但也没有对隐私权进行任何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将侵害隐私权归入“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这样以来,审理隐私权纠纷主要的法律依据,仍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120条里“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换句话说,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基本处于被忽视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我国的隐私侵权的确认是以名誉受损为必要条件。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纠纷却无法以隐私权侵权立案,我国目前为止尚无一起侵害隐私权为由的新闻官司案例。隐私权的侵害仍归入名誉权的侵害中。1998年7月,轰动一时的变性人李某状告兰州晨报侵犯其隐私权事件也是以侵犯名誉权起诉的。因此,对于保护个体的隐私,使其在媒体和公众面前不受到伤害,主要还是靠媒体本身的自律。相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新闻记者拥有新闻自由。有的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的权利止于隐私开始之处,理由有二:其一,与发表言论的权益不同,隐私权益完全属于个人;其二,与隐私权不同,言论自由更有可能侵害其他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可能相互限制,产生冲突。新闻自由必须受到隐私权的限制,新闻媒体在享受有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有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对于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可能产生的冲突,即新闻传播活动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应确定一项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一般认为,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正当的舆论监督,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比较符合社会要求。因此,就有些学者对侵犯隐私做了条件限制: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四个条件:一、存在侵害行为;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可预见后果的);三、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利后果,如使其:1 名誉降低,2 精神的痛苦,3 利益的损失;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我们在划定隐私权的界线时必须以尊重人格为前提,侵害隐私权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亵渎。该原则表现在对特定主体、特定场合的隐私权做出限制时,应当以尊重人格为底线,也就是说实施法律允许的限权行为时,如果这种限制达到有辱人格的程度时,应当认为是侵犯隐私权,具体表现为:“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不得以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某些无关宏旨的细节如果有损他人人格(尽管可能是真实的)也不宜分开报道;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应当特别尊重受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格,勿使其处于人格尊严受到威胁的境地。”二.案例分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分为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行为和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笔者主要以新闻报道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为主要讨论对象。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法制新闻在媒体竞争及商业利益等方面的压力之前,某些纸质媒体或电视媒体,片面地强调客观、真实,置公众的权利于不顾,给部分人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一)关于受害人的隐私波士顿环球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奥特利芬特曾说过:“曾经半夜被偷袭遭抢劫使我认识到,支持和同情犯罪受害人的是警察,而不是新闻工作者。”“(警察)他们把犯罪的受害人当作人来对待,但大部分新闻工作者不理解这一点,他们只把我们当作采访对象。”2006年3月6日,一纸状告北京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诉状把华夏时报推上了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该报道中一篇名为艾滋孤儿几度被人当作摇钱树以饱含同情的笔墨,完整叙述了艾滋孤儿小莉(化名)所遭受的种种磨难,呼唤社会关注、关爱这一群体。文章中使用了小莉的真实姓名,并刊登了小莉大幅特写照片。据悉,报道的主人公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父母因患艾滋病死亡。小莉作为艾滋病遗孤,在生活、精神上倍受歧视和磨难。在“民间防艾第一人”高耀洁教授以及中共中央党校靳薇教授和香港慈善机构杜聪先生等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艾滋病高发地区的河南,以求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伤害的阴影。 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第一版及A16-17版上,以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和弟弟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并标明她父亲因患艾滋病而死亡以及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昨天是世界艾滋病日,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因艾滋而成为孤儿的一些孩子。,就是众多艾滋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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