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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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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现金损失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凭证,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获取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5.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取得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7.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并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坏账损失的审核    1.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2)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在:    审核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    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1) 申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企业的专项说明;    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2.存货损失真实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存货盘点日盘亏数量。    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存货明细账核对;    审核存货盘点,获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3)获取并审核纳税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3.报废、毁损存货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存货。    取得存货盘点表;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取得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残值情况的说明。    (3)被盗的存货。    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材料;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5.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2.固定资产损失真实性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评价固定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    (3)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核单位所有。    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审核。实地观察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固定资产盘点表;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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