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中国税务报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五段文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以下简称“75 号文件”)。75 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 75 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如何理解新购进75 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 2014 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鉴于 75 号文件出台时间是 2014 年 10 月,距离同年 1 月 1 日已有近 10 个月,企业改动固定资产购进时间作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为此,笔者建议,以“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企业”的时间为标志,以固定资产移交买受人的时间作为购进时间更为妥当,主要把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早于 2014 年 1 月。凡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后由出售方交付给买受人的固定资产,即符合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时间规定;而 2013 年 12 月及以前购进,在 2014 年 1 月开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不在此列。如何理解单位价值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超过”,即指小于或等于某项金额;“超过”即为大于某项金额。“允许”乃同意的意思,是一种授权式表述。“可”即为可以的意思,让当事人选择而非强制。因此,“允许”和“可”所对应的规定均只是财税主管部门作出优惠政策,企业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而非强制施行。如何理解“持有”至于“持有”,原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物品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结合 75 号文件第三条和第五条具体分析,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不管是原已购置还是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应注意,所称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已计提了部分折旧后的余值。概念二:专门用于研发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75 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加以分析。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明确规定,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由此可见,75 号文件对“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即是对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相关折旧规定的完善。75号文件中的“专门用于研发”,按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执行即可。对于列举的 6 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75 号文件给予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殊优惠,对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概念三: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75 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具体分类及相应年限见下表。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已使用过的,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1.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按照 75 号文件相关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扣除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概念四:备案手续属于企业所得税批准类税收优惠的是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应在 1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以下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备案。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有: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有: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