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换一换
首页 金锄头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

  • 资源ID:40638162       资源大小:44.50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贝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贝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1、金锄头文库是“C2C”交易模式,即卖家上传的文档直接由买家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传人(卖家)所有,作为网络服务商,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及时联系右侧客服;
2、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jinchutou.com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部份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jinchutou.com水印标识,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3、所有的PPT和DOC文档都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4、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金锄头文库作为内容存储提供商,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5、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
6、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
下载须知 | 常见问题汇总

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摘要摘要: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物权制度中,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由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它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准确定位。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无论是从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担保制度来分析,现有的担保制度、现实的社会信用状况以及商业实践都在证明:中国的物权立法不存在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需求。引言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让与担保是一种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物权立法过程中,是否借鉴其他国家的这项制度,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体系,使让与担保成为一种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典型担保制度相并列的担保制度,学术界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其集中体现就是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这种制度。其中,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是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肯定说,即主张在我国的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川。其目的主要是用让与担保制度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按揭交易。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我国物权法建议草案中,担保物权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规定了被当作典型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这是其有别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担保物权制度的地方。另一种观点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即不同意将让与担保纳人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川。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建议草案所列的典型担保形式中,没有给让与担保制度一席之地。他认为,让与担保本质上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所以不同意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讨论问题首先要确定标准。而确定标准时则需要在观念上区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知识的实存价值和作为一种制度的实存价值。不能否认,与罗马法以来的许多民法概念一样,让与担保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现象。它作为一种知识的实存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法律不是百科全书;法律的任务不是汇总全部的已有知识,而是利用已有知识和创造新的知识来建立适合社会需要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制度。同时,法律的知识吸收和制度创设,也要遵循立法的基本规律,例如逻辑性和功利性的要求。因此,我们在讨论中需要面对的问题是:第一,中国有没有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客观需求?第二,让与担保是否构成一种典型的物权形态或物权法现象?第三,我国物权法设立或不设立让与担保的利弊得失如何?近年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在知识层面上对让与担保的研究是有重要贡献的。现在,学者们都不会否认:第一,让与担保是通过习惯、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其发展取决于或受制于各国不同的社会条件。第二,并非每个国家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例如法国的担保制度中就没有让与担保的规定)。第三,在以法律建立让与担保的国家,具体的规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例如德国的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日本的让与担保制度中,既有动产的让与担保,又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所以,即使我们有实行“拿来主义”的理由,也存在一个依据什么标准确定“拿谁的”和“如何拿”的问题。例如,是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加以规范呢,还是通过惯例(当然,这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实践中有这种惯例,二是我国民法正式承认惯例的拘束力)、法院判例(这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判例,二是立法正式承认判例约束力)或者是特别法的方式来对它进行规范?要回答这些问题,最后还得回到上面提出的三个问题上来。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让我们首先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来探讨一下让与担保的性质,同时对它在中国现实社会中的普遍实存性加以考察。在此基础上,我们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情形,从立法需求的角度审视我国民法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理由。最后,我们将对让与担保在中国物权法上的地位提出结论性意见。一、让与担保的性质(一)传统物权法理论在解释让与担保时的困惑让与担保属于物权、债权、抑或处于物权与债权中间的权利?在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由于权利性质的确定与对权利的立法规范密切相关,所以,关于让与担保的性质就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那么让与担保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如果是物权的话,那又是一项什么样的物权?是否应该将其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呢?在传统的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一直存在争议,而让与担保相对于其它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尽管物权说占据主导地位,但人们远未达成一致。在承认让与担保是一种物权的学者中,对让与担保权利性质的争论也从未停止。不同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所有权说。在所有权说中,又有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说之分;另外一种是担保权说。在该说中,又有授权说、二阶段物权变动说、物权期待权说、抵押权说等众说纷纭的观点(3)。由于这些关于让与担保性质的理论在解释让与担保时力不从心,没有一种理论被大家普遍接受。其理论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制度本身在构造方面的复杂性,同时也与人们的理论解释方法有关。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让与担保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性:从它的目的来看,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是为了进行担保,但是用于担保的转移所有权的外部手段显然已经超越了它的目的。在解释这种担保手段超越担保目的的现象时,我们所运用的分析工具仍然是物权法理论。传统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了各种限定物权。从担保的角度来看,这些限定物权就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方式。这个经典的体系有其内在的逻辑自足性,构成一个较为完美的统一体。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包括物权法定在内的各种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让与担保的产生却破坏了这种稳定性,对物权法定原则构成了冲击。因为让与担保的构造不是以稳定所有权为基础并通过对所有权作出限制来实现担保,而是通过把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来实现担保。它的法理基础与传统的物权理论框架将担保物权定位于他物权的基本认识相冲突。当我们把它当作一种担保物权加以解释的时候,我们将无法维持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构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解释已经动摇了物权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动摇所带来的混乱绝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问题。已有的种种理论都无法对让与担保的性质作出令人满意和令人信服的说明,这件事本身恰好说明了一个事实:让与担保不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担保物权。由于我们不得不运用传统的物权理论来对让与担保进行分析,因为物权理论是大陆法系许多年知识积淀的成果,虽然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无法放弃它。但是,要想在物权法理论的框架之下,对让与担保作出一个合乎物权法理论统一性的说明,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种种似是而非的说明方式必然使让与担保的性质存在难以消解的迷惑,并且给民法物权理论带来不必要的困惑。(二)从习惯法的角度看让与担保的性质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担保法律制度是信用制度的一部分。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往往是随着其信用交易的发展而变化的。在当代,让与担保就是随信用交易的应用,在学说和判例中不断出现的特殊担保方式。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的台湾都是这样。在这个意义上说,让与担保是商业实践中孕育产生的习惯法制度。所谓习惯法,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是指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惯例和通行做法(4)。在已经承认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的国家,让与担保是以习惯法的形态存在。无论在日本还是在德国,让与担保都没有被纳人物权法的框架之中。在早期,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并不承认成文的物权法之外仍然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其它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开始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给予个别权利以物权的效力。虽然学者们做了各种各样的努力,试图将让与担保归人物权法中,但在目前仍然不具备成功的条件5。由于让与担保是担保实践转变为习惯的产物,所以,即使在承认让与担保效力的国家,让与担保的现实状态也有许多的区别。就拿日本和德国对比来看,在日本的让与担保判例中,除了大量的动产让与担保以外,不动产让与担保是其存在的主要形态之一。而德国的让与担保中,并不存在不动产的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功能基本上是由买回这一债法制度来实现6。这就说明了让与担保与各个国家的商业实践情况有着很大的关系。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习惯法上的制度,是否应该纳入制定法中?一种习惯法律制度是否得到制定法的接纳,取决于这种习惯法是否已经发展成熟且开始定型化,是否已经在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功能,以及法学理论对这种习惯法上的制度是否有比较统一的解释。在日本和德国,让与担保制度已经在社会实践中广为应用,并且也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但是目前仍然无法将其在制定法中进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行规范。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考虑到将一种习惯法律制度纳人到制定法中产生的实际效果:、作为一种习惯法律制度,让与担保比起制定法中的典型担保制度来,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这是它能够适应商业实践不断变化的优势。如果将其纳入物权法体系中进行规范,它的勃勃生机是否依旧?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目前被认为属于让与担保的实践只存在于房地产交易中的按揭制度,这是随着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担保形态,目前在房地产交易的实践被广泛地接受和应用,其法律关系也已经相对稳定化。但是,如果我们为了规范按揭而把让与担保引入物权法中,同样存在与日本和德国一样的问题,就是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作为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加以对待,它与其它典型担保中的物权之间存在的不协调在理论上如何解决?另外,纳人后的规范效果(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展开讨论)也值得考虑。(三)从特别法的角度来看让与担保的性质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在民事立法上的一个体现就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分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中,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事实上都存在着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划分,普通法是对民商事实践中的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制度的规定,而对一些特殊的社会领域,则由适用范围较窄的商事特别法规范。在担保法领域中,也同样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划分。一般而言,每个国家的民法典都只是规定了适用范围最广、稳定性最强的基本担保方式。比如在我国台湾的民法中,仅仅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四种担保方式。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则远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比民法上的典型担保要多。这是因为现实社会的民事、商事活动永远都在生生不息地给担保在创造着新的领域,试图在一部民法典中对其做出一劳永逸的规定是不现实的。所以,台湾在经济起飞时期,社会实践中有对新的担保制度的需求,但是,他们并没有选择在民法的框架内通过对民法的修改来满足这种需求,而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来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保证了民法本身的稳定性和理论统一性,解决了立法中的技术性困难,另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对融资担保的需求。例如,为解决融通资金的需求而仿照日本制定的工厂抵押法、工矿抵押法,仿照美国而创制了动产担保交易法7。通

注意事项

本文(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为本站会员(洪易)主动上传,金锄头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金锄头文库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jinchutou.com/h-59.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