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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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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

浅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摘 要: 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全球化社会,各国的合作日益加深,各种商业活动更 是加速了各国之间的联系。然而各国之间由于历史文化生活习惯等不同,这就不免产生摩 擦和冲突,特别是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各国的商业往来更加需要规范,由此产生了国 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各式各样国际条例与条约来规范各国的行为,下面我 就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做个简析。关键词: 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大陆法系;英法体系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 事关系。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 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 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 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 间条约的形式。归功于比较法学的贡献,人们发现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差别正日益缩小。但 是,如果对此过于乐观,不经意地忽视了它们依然存在的区别,那人们就错了。1、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 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 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 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 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 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 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 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 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 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 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 的发展反 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而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 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 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 济领域的法律地位。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 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调整国 际经济关系 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关于国际货币制度 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 等。国际贸易法 律制度 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 和自由贸易区 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 ,国际商品 (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 家和发展中国家 )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 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国际经济组织 和机构法,包括组 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国际税法,等等二、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在国际法层面上的表现 在国际法层面,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产生的差异,表现最明显的是在国际商法和国 际经济法的不同划分和界定上。大陆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现有的 国际法律规范为起点,注重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区别,强调与国内法已有的 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 商法便是具有国际性的、普遍性的商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国际性 的商法”,具有商法的一般属性。 同理,国际经济法是指具有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类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经济的国际法”或“国际性的经济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二者的相同点是均属于 大的国际法范畴,因而具有相似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 私人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际经贸交往中的平等私人主体间的横向交易关系;国际经济法 属于公法范畴,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家对国际经贸交往中的纵向管理关系。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 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 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 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 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 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 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 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商法 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 ”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 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 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 ”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 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 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 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 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 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 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宪章性作用和宪章性问题一书中,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 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 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 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 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 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 结 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 ”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条款 (见国际货币法)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 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 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 (见国际发展法 ) ,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 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 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 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 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 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 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 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 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 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 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 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 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商 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 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 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 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 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制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 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 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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