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换一换
首页 金锄头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3-4-1

  • 资源ID:40528229       资源大小:161.35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贝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贝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1、金锄头文库是“C2C”交易模式,即卖家上传的文档直接由买家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传人(卖家)所有,作为网络服务商,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及时联系右侧客服;
2、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jinchutou.com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部份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jinchutou.com水印标识,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3、所有的PPT和DOC文档都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4、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金锄头文库作为内容存储提供商,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5、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
6、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
下载须知 | 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3-4-1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3-4-1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 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设施、 设备1事项类型行政强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4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5实施主体合山市环境保护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合山市环境监察大队咨询电话0772-89147168咨询及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2-89148929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 9 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9 号)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10实施对象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行使内容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负责本辖区事项。13法定办结 时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14行政强制 流程详见附件15结果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16运行系统无17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的采取强制措施.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在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9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 点数 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未经机关负责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低合山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低合山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中合山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中合山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5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高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合山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附件: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流程图附件: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 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设施、 设备流程图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 作举报记录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 领导口头批准,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 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 延长 30 日; 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 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 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开据没收物品收据; 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先行处理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 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3-4-2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 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 查封、扣押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秘的有关设施、设备、 物品1事项类型行政强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4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查封、扣押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秘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5实施主体合山市环境保护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合山市环境监察大队咨询电话0772-89147168咨询及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2-89148929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10实施对象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秘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行使内容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负责本辖区事项。13法定办结 时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14行政强制 流程详见附件15结果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16运行系统无17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的采取强制措施.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在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9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 点数 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未经机关负责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低象州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低象州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中象州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中象州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5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高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象州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附件: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查封、扣押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秘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附件: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 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 查封、扣押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秘的有关设施、设备、 物品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 作举报记录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 领导口头批准,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 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 延长 30 日; 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 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 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开据没收物品收据; 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3-4-1)为本站会员(ldj****22)主动上传,金锄头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金锄头文库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jinchutou.com/h-59.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