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诉的区别.doc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的区别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的区别 合议庭的权限合议庭的权限就是审理案件,它在评议案件时采取的一 个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要报告审 委会,由审委会决定;同样在仲裁中,仲裁庭的权限也是审 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同样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此时要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判。回避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一共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 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人的关系)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事 的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 正审理。 (其他关系)在仲裁中,法定情形在仲裁中,法定情形:第一,仲裁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仲裁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和代理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 案件的公正审理。第四,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仲裁员如果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 理人请客、送礼,也构成了仲裁中的回避。在诉讼中,审判 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和接受吃请属于违纪的行为,但未构成 回避。 回避的程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回避的程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在诉讼中,审委会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院长决 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在仲裁中,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 其他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三)回避之后的处理在诉讼中,回避用决定作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 以申请复议一次,需要注意的是在复议期间回避的决定不停 止执行。但在仲裁中,回避一旦作出决定,不存在复议的问 题,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 行,但是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然,仲裁庭也可 以自己根据情况来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注意:注意:在仲裁中,仲裁程序已经进行的是否要重新进行, 只限于回避这一种情况。依法可仲裁的事项(仲裁法第 2 条) 包括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主体是平等的;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包括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二)依法不可仲裁的事项(仲裁法第 3 条)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仲裁法 第 77 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得适用仲裁法。 .仲裁中的保全(仲裁法第 28 条第 2 款、第 46 条)与诉讼中的保全的区别:(1)在仲裁中,只限于仲裁中的保全,没有仲裁前的保全。(2)在仲裁中,所有的保全只能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发生; 而在诉讼中,无论是诉中证据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法院都 可以依职权进行。(3)仲裁中的保全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 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有 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对于国内仲裁案件来讲,财产保全有管辖权的是被申请人住所 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是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涉外仲裁案件来讲,财产保全 有管辖权的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是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五)仲裁和解(仲裁法第 49 条) 仲裁和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有两种后果:申请法院制作调解 书和撤回诉讼;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也有两种后果:根据 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和撤回仲裁申请。(六)仲裁调解(仲裁法第 51 条)仲裁中的调解与诉讼中的调解的区别: 1.在仲裁中,只要仲裁庭认为需要,都可以进行调解,即 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先行调解,而不受案件类型的限制; 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2.仲裁中,达成协议之后有两种结果:可以申请仲裁庭制 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裁决书;而在诉讼中,就是 制作调解书。(七)仲裁裁决(仲裁法第 53 条、第 56 条)与诉讼中判决的区别:1.作出方式不同判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由审委会 决定;仲裁裁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由 首席仲裁员决定。2.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不同仲裁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 理由;诉讼中这些是必须要写明的。在仲裁中,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裁决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在诉讼中,无论意见是否与判决一致,必须在 判决书上签名。3.纠正方式不同仲裁中只能通过裁决的方式补正;诉讼中,对于遗漏的事 项补充判决,对于书写计算错误裁定补正。(八)简易程序(贸仲规则2005 年第五章第 50-58 条)比较项目普通仲裁程序简易仲裁程序适用范围凡是法律规定可仲裁 的案件均适用普通仲 裁程序。(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 万元的;(2) 争议金额虽超过 50 万元 人民币,但经一方当事人 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的;(3)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 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 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 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 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 否适用本简易程序。仲裁庭的 组成形式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 两种:(1)合议制仲 裁庭;(2)独任制仲 裁庭独任制仲裁庭开庭方式除非当事人约定,采 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仲裁庭可以决定书面审理 或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 一般只开庭 1 次,确有必 要可以再次开庭。审限(1)涉外案件应当在 组庭后 6 个月内作出 仲裁裁决;国内案件 应当在组庭后 4 个月 内作出仲裁裁决。 (2)在仲裁庭的要求 下,仲裁委员会主任 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 必要的,可以延长该 期限。(1)仲裁庭应当在组庭 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裁决 书; (2)在仲裁庭的要求下, 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 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 延长该期限。程序变更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 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所涉及争议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除非 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变更 为普通程序。 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项 目国内仲裁(仲裁法 第 58 条)涉外仲裁(仲裁法第 70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258 条 1 款)撤销 仲裁 裁决 的法 定事 由(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 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 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 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 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 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 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 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 程序通知的,或者被申请 人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 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 见的;(3)仲裁庭的组 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 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 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裁 定不予执行。相同 之处 (条 件、 审理、 后果)(1)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均为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当事人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 人。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 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 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4)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当事人可以通过 诉讼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主要问题:主要问题: 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交叉出现时如何处理?1.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都是包括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 但是两者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不一样,导致诉讼程序和非诉程 序的设置也不同。首先,诉讼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出现了争议, 因此在诉讼中必须要设置对应的答辩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进 行开庭审理,审理宣判后还要设置相应的纠错程序。比如说 对未生效的裁判采取的是二审救济,对生效的裁判可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而在非诉案件中,因为整个审理程序 是对一种权利状态的确认,因此不需要设置对应的答辩程序, 起诉时只有一方当事人,一般为起诉人、申请人,而没有与 之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因而在审理的过程中,不需要开庭 审理,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审理,但由于这一程序是确定一 种权利的状态,所以还需要通过公示来告知当事人以外的人。 经过此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以后,不需要通过上诉程 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救济,只需向作出裁判的法院申请 撤销即可。【例题·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 同中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提交北京市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发生争议了, 但是甲公司没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是向海淀法 院起诉。问题 1:甲公司能否向海淀法院起诉?问题 2:海淀法院能否受理本案?问题 3:如果受理之后,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对管辖 权进行抗辩?如果抗辩,法院如何处理?问题 4:乙公司不进行任何抗辩,在庭审过程中,乙公 司拿出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甲公司能向法院进行起诉,因为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 的权利。如果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只妨害对当事人诉讼,不 能构成禁止。2. 如果法院审查中没有发现仲裁协议,则法院受理; 如果法院在审查时发现了仲裁协议,法院只能告知当事人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之后,另一 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以有仲裁协议为由进行抗辩,意味着 法院此时知道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也要驳回起诉, 这就体现了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权。3.甲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没有发现仲裁协议,乙公司可 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答辩期间或首次开庭前)向法院主张法 院没有管辖权。仲裁协议对法院而言,排除司法管辖权。4.法律规定,如果要行使妨诉抗辩权,必须要在首次开要行使妨诉抗辩权,必须要在首次开 庭前庭前。乙方如果参加庭审,并且过了规定期限,法律推定视 为放弃仲裁协议,此时仲裁协议属于失效状态,法院因为仲 裁协议的失效,取得了对此案件的管辖权。此时法院应当对 案件继续审理。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是“或裁或审” 。对当事人来讲 “妨诉不禁诉” ,妨诉抗辩权的行使一定要在首次开庭前。 对法院来讲,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权。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 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 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 参照涉外案件处理。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影响包括案件的繁 简程度、标的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状况。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域名争议的一些侵权案件。 专利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来讲,原则上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较 大的城市中对于商标案件可以由一到两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要报最高院批准批准;对于著作权来讲,可以由若干个基层 人民法院来管辖,需要报最高院备案备案。通过这两个规定,可 以看出对商标案件的审理要严于对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涉及 域名争议的侵权案件是一律由中级法院管辖。域名争议的侵 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