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第一章 定义与概述第 1 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 2 条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 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 出资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的收购。第 3 条 特别事项3.1 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出资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出资收购。3.2 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二章 收构程序概述第 4 条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4.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4.3 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4 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4.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4.6 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4.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4.8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4.8.1 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4.8.2 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 5 条 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5.1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5.2 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5.3 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 6 条 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6.1 如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做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6.2 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 收购预备第 7 条 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7.1 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7.2 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7.3 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第四章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 8 条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第一章 定义与概述第 1 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 2 条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 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 出资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的收购。第 3 条 特别事项3.1 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出资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出资收购。3.2 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二章 收构程序概述第 4 条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4.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4.3 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4 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4.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4.6 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4.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4.8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4.8.1 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4.8.2 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 5 条 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5.1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5.2 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5.3 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 6 条 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6.1 如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做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6.2 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 收购预备第 7 条 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7.1 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7.2 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7.3 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第四章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 8 条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第 9 条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9.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9.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9.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9.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9.5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9.6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7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9.8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9.9 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第 10 条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10.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10.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10.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0.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第 11 条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11.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11.2 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11.3 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11.4 纳税情况证明。第 12 条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12.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12.2 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12.3 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第 13 条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13.1 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13.2 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13.3 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13.4 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13.5 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13.6 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13.7 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13.8 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13.9 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第 14 条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14.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14.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14.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第 15 条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15.1 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15.2 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15.3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第五章 收购意向达成第 16 条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6.1 收购标的。16.2 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16.3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16.4 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6.4.1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16.4.2 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16.4.3 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16.4.4 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16.5 收购款的支付。16.6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16.7 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第 17 条 保障条款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17.1 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7.2 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17.3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