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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营业税政策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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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营业税政策讲解doc

二、最新营业税政策讲解二、最新营业税政策讲解 (一)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营业税政策2010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 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通知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 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 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2010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 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6 号),通知规定,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 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 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 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 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户贷款,是指金融 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04 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 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 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 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 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村企业和 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中国农业银 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 540 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 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营业税政策。(三)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政策2010 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 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 号),通知规定,为支持有线数字 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 件 1 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四)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2010 年 3 月 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 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23 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 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 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支持和促进就业营业税政策2010 年 10 月 2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 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 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提示:不能结转以后 年度扣减)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 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 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通知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 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 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 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 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 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 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 20 世纪 70、80 年代,由国有企业 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 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 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 业证等凭证:(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28 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 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的,失业后可 以在常住地登记。(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 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 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 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第二项优惠政策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5)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 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的期限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 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 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 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上述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 号) 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 惠政策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 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 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六)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2010 年 4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财税20108 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 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 或者货物的行为。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0 年 1 月 1 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 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 或者个人在境内。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是“所提供的劳务发生 在境内”。 2009 年 9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 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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