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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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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第五条 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第六条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债券发行申请;(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六)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第九条 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第十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 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 15 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 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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