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
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规定1.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满足安全和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家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和疏散条件,便于机动车辆安全进出。3.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宜建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3.1商业繁华地段和人口疏散难度大的地区;3.2有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层、沼泽、流沙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3.3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3.4蓄(滞)洪区;3.5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4.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二、用地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用地包括仓储设施、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等,不包括公路绿化用地和餐饮等其他配套用地。若项目选址受到自然因素限制,或出于安全考虑需增加消防或其他安全防护用地的,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1.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表1 加油站用地指标等级总容积(m³)单罐容积(m³)单位用地面积(m²/m³)总用地面积(公顷)一级150V21050200.4200二级90V15050220.3300三级V90汽油罐30柴油罐50250.2250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2.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表3的规定。表2 LNG加气站用地指标等级LNG储罐总容积V(m³)LNG储罐单罐容积(m³)单位用地面积(m²/ m³)总用地面积(公顷)一级120V18060320.58二级60V12060300.36三级V6060280.20表3 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用地指标等级LNG储罐总容积V(m³)LNG储罐单罐容积(m³)CNG储气设施容积(m³)单位用地面积(m²/ m³)总用地面积(公顷)一级120V18060121001.92二级60V120609801.03三级V60609600.423. 加油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气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4 加油站、LNG加气合建站用地指标等级加油站总容积(m³)加油站单罐容积(m³)LNG储罐总容积V(m³)LNG储罐单罐容积(m³)单位用地面积(m²/ m³)总用地面积(公顷)一级150V21050120V18060261.03二级90V1505060V12060270.71三级V90汽油罐30、柴油罐50V6030290.434.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表5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合建站用地指标等级LNG储罐总容积V(m³)LNG储罐单罐容积(m³)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³)单位用地面积(m²/ m³)总用地面积(公顷)一级60V12060V241702.45二级V6060V18(24)1601.25三级V3030V18(24)1500.72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5. 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地包括储气设施、压缩设施、脱水设施、售气设施、消防设施、其他辅助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表6 CNG加气站用地指标等级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³)单位用地面积(m²/ m³)总用地面积(公顷)CNG母站1201501.8CNG常规站301200.36子站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18,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没有固定储气设施的,拖车最多为2辆)1000.26. 加油与压缩天然气(CNG)加气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表7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用地指标等级油品储罐总容积(m³)常规CNG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³)加气子站储气设施(m³)单位用地面积(m²/ m³)总用地面积(公顷)一级90V120V24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18,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没有固定储气设施的,拖车最多为2辆)1502.16二级V901201.37三级V60V12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9,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为1辆900.65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7. 当以上项目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用地面积根据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和停车位数量确定;单个停车位用地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表8 充电设施用地指标功能分区用地标准备注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含充电桩)18m²适用于小型车辆22m²适用于中型车辆注:1. 充电站内双列布置的充电位,中间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单列式布置的充电位,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应控制在3.5米4米,双车道宽度应控制在6米6.5米;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2022)的规定。2. 当单独设置充电站时,充电站总用地规模根据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道路及消防安全等用地面积共同确定。8. 其他规定。当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实际征地涉及围墙外边坡、安全范围等其他必要的征地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