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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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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

20242024年新公司法年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修订要点解读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录目录CONTENTS一一修法修法历程历程与价值导向与价值导向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四四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五五完善股权与股东权利规则完善股权与股东权利规则六六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规制董监高的规制七七新增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新增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引引 言言 为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20232023年年1212月月2929日,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公司法自法),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公司法自20242024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此次。此次新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法删除了20182018年公司法中年公司法中1616个条文,新增和修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改了228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了个条文,实质性修改了112112个条文,可以说是一次全面且深入的修个条文,可以说是一次全面且深入的修订。订。一一修法历程与价值导向修法历程与价值导向(一)公司法修法历程(一)公司法修法历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1993年颁布年颁布,1999年、2004年修改个别条款,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13年和2018年围绕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一)公司法修法历程(一)公司法修法历程2019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第六轮公司法修订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8月和2023年12月进行四次审议,过程中形成多份修订草案。最终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共15章266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12条。(一)公司法修法历程(一)公司法修法历程新公司法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制度基础上的全面系统修改,新设公司登记和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两章,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新公司资本制度,同时,为强化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新公司法还特别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的规制。(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1.“1.“既积极又慎重既积极又慎重”,既保持公司法体系稳定,也回应商业实践真实需求,既保持公司法体系稳定,也回应商业实践真实需求新公司法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制度基础上的全面系统修改,对于现行公司法中已经过实践检视的、行之有效的规则予以承继,对于现行公司法尚未涉及的、实践中能够达成共识的、有利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经验予以吸收,而对于争议较大、突破现行公司法既定框架的问题,为确保立法的稳定性、渐进性,新公司法为公司自治与司法自由裁量权预留充足空间。例如,学界热议的关于公司分配制度应当从资本维持模式转向偿债能力测试模式的问题,新公司法就未予回应。(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2.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尊重和鼓励公司理性自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尊重和鼓励公司理性自治现行公司法国家管制色彩较浓,私法自治属性淡薄,难以迎合复杂多变的商业实践与日渐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公司法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列入立法目的,凸显其作为私法的自治属性。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大刀阔斧的调整,在机构设置上,新公司法立足于现行公司治理机制中监事会机构虚置的现实,不再强制要求公司设置监事会,可以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职能;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再设置监督机构。(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3.3.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资本制度革新是新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资本制度的重心在于资本发行与公司分配环节。就资本发行环节,现行公司法在贯彻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而就公司分配环节,以抽逃出资作为兜底规范,与利润分配、公司减资、股权回购共同构成分配规则群。就资本发行端,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改为注册资本实缴制,要求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股款,并配套授权资本制,允许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发行股份,这将促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更贴合其实际资产状况。此外,新公司法还专门增加了关于公司债券的规则。(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4.4.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人员的责任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人员的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中枢,新公司法中与其相关的修订条文不下于二十条,主要围绕董事的职权、义务与责任展开,在“谁是董事”“董事有何权力与义务”“董事违反义务后如何担责、对谁担责”等命题上均作出一定回应。新公司法在扩充董事权利的同时,也科以沉重的义务与责任,如何避免过高的义务判断标准和严苛的赔偿责任对董事积极性、创造性的压制,将是新公司法出台后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二)公司法修订价值导向5.5.激活公司争讼解决机制,提升公司法的可诉性激活公司争讼解决机制,提升公司法的可诉性私法在弱化前端国家管制的同时,应当加强后端权利救济的途径,这要求新公司法全面激活公司争讼解决机制,为公司债权人、股东预留充足的司法救济途径,应当看到,新公司法为此做出了努力。例如,新增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并赋予股东穿越母公司去查阅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权利,吸收司法实践成熟经验增加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完善决议撤销之诉除斥期间起算规则和期限规则,为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提供制度基础,明确股权受让人在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以提起诉讼等。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1.1.新设公司登记一章,系统规定了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新设公司登记一章,系统规定了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第一,明确公司登记事项(第32条)。现行公司法全文使用了4次“登记事项”的表述,但并没有就登记事项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存在立法漏洞,新公司法在总结公司登记实践的基础上,明确登记事项分别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并且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第二,较为全面规定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第34条)。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够系统,仅涉及股权登记公示效力。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法人登记的公示效力,该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吸收了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明确新公司法第32条列示的6项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第三,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鼓励电子信息化方式。包括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第33条),确定需要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第32条公司登记事项、第40条法定公示事项、第220条公司合并信息、第222条公司分立信息、第224条实质减资信息、第225条形式减资信息、第229条公司解散事由、第235条公司清算信息、第240条简易注销信息、第241条强制注销信息等),认可公司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第24条)等。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2.2.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新增公司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新增公司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第一,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第232条)。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民法典第70条虽将董事设置为清算义务人,但其作为民商合一体系下的一般法,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裁判指引功能。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此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董事亦是默认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第二,针对自愿解散创设“挽回规则”(第230条)。所谓挽回规则挽回规则,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只要还没有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或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公司股东会对前述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第三,增设了简易注销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第240条、第241条)。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新公司法增设简易注销制度简易注销制度,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为,公司当前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且全体股东就此作出保证。公司启动简易注销的,无须启动清算程序,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二十日以上,期间不存在异议即可注销登记。为防止股东将剩余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在股东承诺不实时,股东就注销前存在的公司债务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二、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另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强制注销制度强制注销制度,现行公司法项下,公司登记机关只能根据公司的申请依法注销公司登记,为解决长期以来备受困扰的僵尸企业等痛点问题,新法确立强制注销制度,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注销公司登记。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重大变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重大变化第一,明确将债权、股权列入出资资产范围(第48条、第98条)。现行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司法实践中就股东能否以债权出资存在一定争议,主流观点认可债权出资方式。新公司法明确债权可以作价出资,丰富了股东出资的形式,给此前实践中存在的债权出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但也应注意到,一是,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债权价值下降、债权出资不实等。二是,债权出资形式未予细化,股东以债权出资包括增量债转股和存量债转股,其中存量债转股是股东以债权抵销了出资义务,新公司法是否准许存量债转股仍有探讨空间。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形式适用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为五年(第47条)。总体而言,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经历了从严到宽的过程,从严格实缴制到完全认缴制,再回到限期认缴制。1993年公司法采取了严苛的法定资本制,不仅要求出资一次性缴足、设定较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要求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超过20%等。2005年公司法放宽了对出资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并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2013年公司法进一步采取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对出资期限和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来,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并未按照实际需要设定出资数额与缴付期限,而是尽可能拉长出资周期,认缴制逐渐沦为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的通道。鉴于此,新公司法在第47条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应在五年内缴足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三、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第三,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义务普遍加速到期加速到期(第54条)。根据现行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仅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解散事由或者出现九民纪要规定的两种特定情形时(一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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