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客户综合服务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客户综合服务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1. 目的1.1规范通告、横幅的管理,维护小区良好形象2. 适用范围2.1适用于管理处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3. 职责3.1管理处经理负责审批本管理处所发布的通告(包括外来通告)和横幅的悬挂4. 内容4.1 定义4.1.1 通告包括通知、启事、公告、告示。4.1.2 外来通告是指由政府(或上级公司、业户、外部其他单位)发布的通知、启事、公告、告示。4.2 发布通告的管理4.2.1 管理处起草的通告a) 由管理处起草的通告发布前须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交管理处经理审批确认。b) 发布的通告须有管理处经理的签章,并须加盖红色管理处印章。c) 发布的通告须张贴于管理处指定位置(一般情况下是指宣传栏、单元门、大堂和其它指定位置)。4.2.2外来通告a) 对于外来通告,发布前亦须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交管理处经理确定是否给予发布,并由其确定张贴期限。b) 外来的通告应张贴在管理处指定位置(一般情况下是指宣传栏、单元门、大堂和其它指定位置)。4.3 横幅的管理参照4.2执行。4.4 对已过有效期的通告、横幅管理处应及时清除4.5 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作为管理处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5.质量记录信息发布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