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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培训(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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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培训(HSE)

xxx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H S E 学 习 法 律 的 捷 径图 解 力 人 人 都 能 看 懂 的2001.10.272011.12.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6.7.2201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11.4目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总总 则则1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二条 职业病含义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因接触放射性物质因接触粉尘引起的疾病第二条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机 制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劳 动 者 依 法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第七条 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事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第八条 关于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国 家 实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依法行使职权应 当应当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 织 实 施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组织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第十三条 关于社会监督和奖励的规定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2前前 期期 预预 防防应当第十四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要求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符合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国 家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制 度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接受监督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第十七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由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设项目确定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八条 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主体工程并与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八条 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应当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八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进 行第十八条 关于医疗机构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十八条 关于其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规定其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组织验收第十八条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核查的规定应当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实行第十九条 关于特殊作业的管理的规定放射性作业高毒作业高危粉尘作业特殊管理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的规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挤占、挪用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的规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的替代原则的规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用人单位逐步替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应当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关于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配置冲洗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第二十五条 关于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置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报警装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五条 关于应急设施、放射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第二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二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进 行由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要 求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第二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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