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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PPT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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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PPT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目目 录录 Contents pageContents page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 反垄断法第八章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u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此后,该规定成为国际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要义。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u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市场竞争行为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秩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竞争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预防、制止与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目的;维护公平的竞争机制、竞争秩序,以及保护特定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持续发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终目的。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u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假冒混同行为(一)假冒混同行为1.假冒混同行为的概念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假冒混同行为(一)假冒混同行为2.假冒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假冒混同行为的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u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3.假冒混同行为的认定标准“引人误认”是混淆行为的核心的判断标准。u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1.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工作人员、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商业贿赂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3)通道费。(4)其他商业贿赂。(1)回扣。(2)违法附赠。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认定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三)虚假宣传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销售的概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六)诋毁商业信誉行为(六)诋毁商业信誉行为损害商誉行为,也称诋毁商誉、商业诽谤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通过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商誉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概称。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七)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七)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七)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七)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u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二)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三)商业秘密侵权人自证清(三)商业秘密侵权人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白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一)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u一、垄断的概念和类别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u一、垄断的概念和类别(二)垄断的类别垄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2)非法垄断。非法垄断是指那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u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u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垄断协议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u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2.垄断协议的分类(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是销售的过程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u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3.垄断协议的例外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影响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的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的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的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的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者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三)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2.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三)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3.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三)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概念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种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种类(1)强制交易。(5)强制从事垄断行为。(2)地区封锁。(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u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2)经营者违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3)经营者违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5)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6)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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