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申请要求
一、业务范围海关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海关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列入海关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口商品;-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海关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二、申请要求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同时还应根据情况提交必要的相关资料:-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或)海事声明等;-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申请拆箱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一)申请残损鉴定的时间残损鉴定申请应在索赔有效期内并应留有充分的检验时间。具体时间要求为:1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应在船舶开舱卸货前申请;2海损鉴定一般应在残损货物卸货前申请;3验残的申请时间为:(1)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应在发现残损时或在船方签残后提出申请,最迟应在提货前申请鉴定;(2)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或发现残损时申请鉴定;(3)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发现残损应立即申请鉴定;(4)需申请到货地海关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定;(5)为了能够明确残损货物的致损原因,集装箱货物应在拆箱前申请拆箱鉴定。(二)申请残损鉴定的地点1卸货时发现包装或货物、集装箱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向卸货口岸海关申请鉴定申请。2包装外表完整但有隐蔽性缺陷,向到货地海关申请鉴定;集装箱外表完好但箱内货物残损的,向拆箱地海关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