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律师函模板范本
律师函 南律函字(2016)第0421号湖南乔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利娜:湖南南天门律师和事务所依法接受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锋公司”)委托,现就贵单位拖欠雷锋公司信誉保证金和增补工程联系单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贵单位:我们收到了雷锋公司提交的支付履约信誉保证金的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依据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我们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1、2011年10月5日贵公司工作人员史进、史小平、辛小平与雷锋公司齐凤球、金则华在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达成由雷锋公司向乔锐公司预交贰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信誉保证金。当日合同签订后,由雷锋公司员工金则华支付给贵公司合同签字代表史进5万元人民币现金。工程按约定开工后,于2011年12月15日雷锋公司员工金则华按贵公司员工邹小龙、辛小平指定的一户名为戴泽忠的农业银行帐户内汇入余下信誉保证金15万元。二次共计支付履约信誉保证金20万元整。2、贵公司建设工程开工奠基仪式时,施工场地平整、铺设碎石及场内铺设道渣、建活动板房,并于2011年11月19日贵公司已签证编号为01、02、03工程联系单,总价款24500元。截止目前为止,贵单位建设工程早已竣工验收,而贵单位未按照事前的约定退还履约信誉保证金,也未支付01、02、03号工程联系单所认定的工程价款。贵单位逾期尚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合同法第107条,以及我国建筑法第15条的规定,贵单位依法应承担履行退还信誉保证金及增补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我们提出如下要求:1、希望贵单位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与我们联系(或与雷锋公司联系)并将所欠履约信誉保证金、增补工程款,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雷锋公司。2、如贵单位仍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双方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望贵单位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支付所欠款项。特此函告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江敏 2016年4月21日附:律师联系方式1、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南端一号楼809室2、 电话:陈江敏律师135 0736 2300齐凤球:138 7518 9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