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不服工伤认定) (1)
行政起诉状原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局长 ,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 :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镇 村 组 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 人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 原告于 年 月 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注册地在 市 区,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被告未到原告注册地调查即作出认定,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第三人属于原告单位员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理应由原告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认定,被告无权直接受理并认定为工伤。2. 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并将灌装啤酒带到施工工地当开水喝。原告管理人员发现后,曾多次予以批评教育,但他一直不听劝阻。 年 月 日 时许,第三人在施工工地用金属材料安装彩板活动房门架时,稀里糊涂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该事故发生并非出于工作原因,而是是由第三人醉酒所造成,其责任应当自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被告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都是明显错误的。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规错误。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该工伤认定。此致 人民法院具状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