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物资采购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1 估低价拍卖 2 估高价拍卖 3 无估价拍卖 4 标卖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1 2 3 4 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拍卖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物资采购合同甲方(购货单位):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货单位):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 所需 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序号货物名称品质运输到货位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总价中含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结算数量以实收数量为准。1.1 本表所列材料规格型号不得变更。1.2 提货数量、时间和地点以甲方需求计划为准,结算数量为甲方实收数量(以过磅单为准),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1.3 本合同的总价为暂估价,甲方有权调整合同中材料计划或材料数量,以调整的数量和规格为准,不影响本合同单价及其他条款的执行。1.4 乙方负责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为保证质量要求,材料必须满足甲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具体要求为: 。第三条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3.1 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供应甲方以上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物资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保证金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3.2 乙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3 乙方应遵守 市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第四条交货时间4.1 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4.1.1 乙方供应物资应在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4.1.2 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物资。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河砂等。4.1.3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物资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4.2 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核减乙方任务量直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4.3 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构成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逾期交货一天按该批次货款的 倍赔偿,对甲方造成巨大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第五条甲方责任5.1 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5.2 物资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5.3 乙方所供物资与样品不符的,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4 甲方负责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对于甲方检测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乙方责任6.1 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乙方应具有应对施工高峰期和汛期的应急措施)、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由乙方负责)。6.2 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铁路运输及客运专线工程所需材料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