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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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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2

2021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2-2汇报人:汇报人:XXXXXX 日期:日期:20202121年年X X月月X X日日目录一、抵押预告登记一、抵押预告登记二、质物概括描述、第三方监管二、质物概括描述、第三方监管四、应收账款质押四、应收账款质押三、未办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效力三、未办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效力0101抵押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NEXT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是否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21条(基本同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基本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二、主要法律问题(一)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即:银行与购房人就借款合同签订抵押协议并预告登记后,在尚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对该商品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观观点点一一:参参照照在在建建建建筑筑物物抵抵押押权权设设立立的的相相关关规规则则,具具有有物物权权效效力力理理由由:物物权权法法第第180180条条第第1 1款款规规定定“债债务务人人或或者者第第三三人人有有权权处处分分的的下下列列财财产产可可以以抵抵押押:(五五)正正在在建建造造的的建建筑筑物物、船船舶舶、航航空空器器”第第187187条条规规定定“以以本本法法第第180180条条第第1 1款款第第1 1项项至至第第3 3项项规规定定的的财财产产或或者者第第5 5项项规规定定的的正正在在建建造造的的建建筑筑物物抵抵押押的,的,应应当当办办理抵押登理抵押登记记”。担保法解担保法解释释第第4747条条规规定定:“以依法以依法获获准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物抵押抵押的的,当事人,当事人办办理了抵押物登理了抵押物登记记,人民法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认认定定抵押有抵押有效效”。观点二:观点二:不具有物权效不具有物权效力力理由理由:1 1、民法典民法典第第221221条条规规定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仅表明权利。预告登记,仅表明权利人享有人享有了了请求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权请求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权利利,但,但抵抵押权并未当然设立押权并未当然设立。2 2、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本质是物权期待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本质是物权期待权,仍为债权性仍为债权性质质。实质性作用在于通。实质性作用在于通过限制对标的物的过限制对标的物的处处分,达到保全未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有分,达到保全未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有排斥后来的其他物权变动的效力排斥后来的其他物权变动的效力。3 3、预告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存在区别。虽然预购商品房在广、预告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存在区别。虽然预购商品房在广义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但义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但从从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180条条第第1 1款的立法本意款的立法本意看,其中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并不应包括预购商品房抵看,其中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并不应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押,两者在商事行为领域、主体类别、抵押客体、担保对象方面均不,两者在商事行为领域、主体类别、抵押客体、担保对象方面均不尽相同,并不能当然参照援引尽相同,并不能当然参照援引。(二)抵押预告登记不能转为本登记,权利人救济途径:1、请求继续履行抵押登记义务2、因抵押合同未能实际履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0202质物概括描述、质物概括描述、第三方监管第三方监管NEXT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第五十五条: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案例:原告:民生银行盘锦分行被告:五峰科技公司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锦州直属库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1号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案涉五峰科技公司1-21号仓库内8万吨水稻(粳Jing稻)享有质权并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事实: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五峰科技公司最高授信5亿元,并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为8万吨水稻。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五峰科技公司及远成物流公司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委托远成物流公司对五峰科技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进行保管及监管。为履行前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远成物流公司与五峰科技公司于2014年 11月1日签订仓储租赁协议。2014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五峰科技公司取得北镇市工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状况一栏中记载名称水稻、所有权归属五峰科技公司、数量8万吨、质量良好、所在地为五峰科技公司院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五峰科技公司受锦州直属库委托,代为收购粳稻5万吨的事实。最高法院认为:1、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性质。一般而言,最高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不特定,但质押物是特定的,而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不仅担保的债权不特定,质押物也不特定。之所以说质押 物不特定,是因为经本院审理查明,21个仓库的库容量远不止8万吨,实际存在多个存货单位,而粳稻属于种类物,不具有特定权利归属的外在表象,粮食作物也不易久存,存在倒仓、出库、入库等变动,故质押合同指向的质物8万吨粳稻并没有特定化。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远成物流公司保证质押财产的价值不低于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盘锦分行确定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这表明,仓储监管财产不是指向特定仓库内特定数量的粳稻,监管方式为保证质押物不低于最低价值。在北镇市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状况一栏记载名称水稻,所有权归属五峰科技公司,数量8万吨,质量良好、所在地为五峰科技公司院内。也就是说,登记公示的抵押物与合同约定的质押物均为五峰科技公司仓库内该公司所有的不特定8万吨粳稻,即便库存粳稻不足8万吨,只要五峰科技公司将来补足8万吨即可,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就有权在8万吨粳稻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物是具有浮动性特征的不特定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虽规定在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节关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中,但依据物权法第222条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 额抵押权的规定”的规定,以及第207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的规定”的规定,最高额质权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具有浮动抵押的特征,应参照适用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规定认定其效力。最高法院认为:2、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效力。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系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与五峰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物是具有浮动性的粮食作物,存在有进有出的动态变化,不宜以本案诉讼中一审法院勘验的粳稻库存情况来推定合同签订时五峰科技公司出质的8万吨粳稻包含有锦州直属库管理的48571吨政策性粮3、民生银行盘锦分行能否对诉争48571吨粳稻行使优先受偿权。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抵 押合同生效即设立抵押权。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兼具担保物浮动性的特征,依照物权法第222条、第207条的规定,本案应参照该法第189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案涉质押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质权设立的效力。但是,民生银行盘锦分行的质权能否实现,须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担保债权的数额确定,此为最高额质权的实现条件;二是担保债权未获清偿时五峰科技公司当时所有的库存粳稻数量,此为不特定 担保物的固定。对于五峰科技公司七个仓库内的48571吨粳稻,因产权归属国务院,不属于实现质权时五峰科技公司所有的动产,从而不属于质押担保物的范围,故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诉争48571吨粳稻不享有质权。0303未办登记的动产未办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效力NEXT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核心问题:“第三人”的范围?一、未登记也能对抗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人等,非法妨碍物权行使二、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买受人:1、已取得所有权;2、“不得对抗”并不意味着动产担保权的消灭,仅该当事人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有动产担保权的效力。此时动产担保权仅具形式上的意义。因此可以认为,此时动产担保权亦消灭,担保权人无 法行使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善意的承租人:1、物权法第190条中:“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但民法典第405条删除。现如何理解?2、仍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权类似于他物权,承租人对于标的物(担保财产)的支配明显,有利于保护对标的物的利用关系和租赁的信赖关系三、未登记能否对抗:1、一般债权人:原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2、已采取查封、保全的特定债权人:支持观点:取得了对物的支配权,与抵押权人形成了对物的争夺关系。无担保债权人此时已取得对该财产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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