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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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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法真题

2016年民法真题一、单选题(1-25)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答案】C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税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法律关系,但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A不选。悬赏广告所引起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法律关系,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B选。陪同允诺、志愿帮工所引起的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法律关系,CD不选。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C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民法总则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甲企业欠丙企业的贷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资产偿还,不足部分,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BD项错误,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有: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的规定有: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商家与潘某订立的“赌石”合同中,我们不能发现存在任何无效、可撤销的事由,故该合同有效,所以,A项正确。“赌石”合同是当事人合法、自由的意思表示的结果,故其符合公平原则,所以,B项错误。商家与潘某订立的“赌石”合同,并无重大误解的事实,所以,C项错误。本题中也无显失公平的事实,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A项:本题中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本身并无违法目的,所以,A项错误。B项:唐某受甲公司委托,且甲公司(被代理人)并未明确单价的底线,故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无权代理,所以,B项错误。C项:相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回扣”之事不属于“交易事项”,而属于“交易背景”,故乙公司未告知甲公司此事,不构成欺诈,所以,C项错误。D项: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唐某与乙公司的“回扣”约定,本质为双方达成了以损害甲公司为目的的通谋,即恶意串通。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解析】本题考查基于继承所引起的物权变动。A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蔡永父母去世后,基于共同遗嘱的规定,房屋即归蔡永所有。进而,蔡永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蔡花返还房屋,A项错误。B项: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本题中,蔡永请求蔡花返还房屋的权利,为不动产返还请求权,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B项错误。C项:蔡花占有该房屋,是基于与父母的借用关系。父母去世后,借用关系终止。蔡花不得对新的所有权人蔡永主张有权占有,C项错误。D项:蔡永基于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可对蔡花主张物权请求权,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1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财产,认定为家事代理,任何一方的单方决定有效2一方处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单独决定,直接有效3重大财产如房产者,则有以下可能性3-1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单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过户,为无权处分,则有以下两种可能性3-1-1第三人可以在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情况下善意取得3-1-2 第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能善意取得3-2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以双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此为无权代理,又有三种可能性3-2-1可能性一:另一方拒绝追认,适用无权代理规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要求无权代理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总则171条)3-2-2可能性二:另一方追认,适用有权代理规则,合同有效,第三人完成过户登记可以取得所有权3-2-3可能性三,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善意第三人完成过户登记可以取得 所有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本题中,宣告失踪中的财产代管人乙只有代管义务没有处分权;共有房屋登记在乙名下,未经甲许可乙擅自出卖于第三人丙为无权处分;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认定丙为恶意。故适用上述3-1-2规定的规则,丙不能善意取得。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解析】CD项:关于适用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本题中,甲向丙交付自行车时,丙并不知道该车不是甲的,故丙在甲未付修理费时,可以成立留置权。故C正确,当选;D错误,不选。A项: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由物权人向无权占有标的物的现时占有人主张,而本题中,首先,甲不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其次,因为丙已经取得留置权,故其对自行车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丙主张返还原物,A错误。B项,如果丙将自行车返还给所有权人乙,则不需要甲的同意。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8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解析】AD项: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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