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全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库房、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原材料库房、成品库房的管理。3. 职责安环技术部:负责对库房日常安全监督和专项检查。库管:负责所有仓库的安全管理,以及每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检查。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库房防火、防爆及每周安全检查。4. 工作程序4.1 库房安全管理4.1.1 出入库管理1) 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2) 出库:库管员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库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账实相符,按时进行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部门负责人,若发现差异应及时处理。3) 凡退回公司的货物,库管员必须当场验收,确保完好后,点清数量入库,并及时报销售人员。4.2 装卸过程安全管理4.2.1 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4.2.2 产品为氧化剂的要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4.2.3 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4.2.4 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4.2.5 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4.2.6 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4.2.7 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4.2.8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4.3 储存安全管理4.3.1 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4.3.2 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要求设置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4.3.3 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4.4 运输安全管理4.4.1 化工所有产品委托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承运。4.4.2 将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性质、危险化学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露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物质安全资料表)告知承运单位。4.5 电器管理4.5.1 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4.5.2 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4.5.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4.5.4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4.5.5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4.5.6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4.5.7 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4.5.8 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4.5.9 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4.6 火源管理4.6.1 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4.6.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4.6.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4.6.4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4.6.5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4.7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4.7.1 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4.7.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4.7.3 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4.7.4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签写检查记录,保持完整好用。4.7.5 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4.8 库房安全检查4.8.1 库房管理人员做好库房的日常巡检,每天按时对照检查表内容对库房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4.8.2 安环技术部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4.8.3 部门负责人按照安全检查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4.8.4 对检查出来存在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上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5. 附则本制度由安环技术部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