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
我国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发布时间:2009-12-02 11:49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而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即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事诉讼法在规定管辖权异议时,并未限定当事人只能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应当认为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可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5 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处理亦应采用裁定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 号) 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内容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464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正是得到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权异议问题这个回复函的山东省高院于 2006 年 11 月 28 日发出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04 条:“当事人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进行审查,凡是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凡是未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此裁定上诉。 ”正说明了山东省高院的态度也是驳回级别管辖权异议必须下裁定,并且可以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01 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关于对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作出书面裁定的函中亦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 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受案人民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作裁定,否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作出书面裁定。该函更加明确了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处理的做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03 年 11 月 14 日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程序处理及流程管理问题的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民事、行政管辖权异议案件程序处理及流程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申请单独立案,应中止该案件的审理,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审限流程”中点击“中止”项。 二、一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该案件不允许报结,应继续中止审理状态。 当事人自管辖权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如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在案件“审限流程”中结束中止,恢复该案件的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如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其他法院,一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报结。 当事人自管辖权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的,在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应继续中止该案件的审理。 三、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在收到案卷和上诉材料后,手工录入上诉信息。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编立“民终字”案号;行政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编立“行终字”案号。 四、二审法院终审裁定后,原审法院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二审法院裁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报结。 2、二审法院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管辖的,原审法院应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的当日,在案件“审限流程”中结束中止,恢复该案件的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不得重新立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3 月 9 日作出的上海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沪高法200769 号)内容如下: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业务庭: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期限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逐渐成为一些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的手段。为有效制约滥用权利的现象,规范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总的原则是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移送。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对象及效力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山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裁定书中只需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三、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期限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证据需要鉴定的,经庭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