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和公司法律案件去存 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干部职工的 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在全 公司形成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氛围,为公司高质量可 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旨在加强 对公司法律诉讼案件的责任监督,着力纠正逃避责任、怕担 责任和不负责任的倾向,切实解决有责不负、失责不究的问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部门、项目部的所有员工。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案件,或者可能引发诉讼、仲裁案件的争议事项。第四条 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责权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是指公司所属员工应当履 行而未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行为;所称乱作为,是指公司所属 员工在工作中乱用或滥用职权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作为:( 一 )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债权,长时间不予主张权利,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 二 )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没有保存与业主或分包方的 来往函件、进度结算、工期顺延等证据,导致向业主或分包方主张权利时证据不充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分包单位私刻、使用公司印章不管不问不报的;( 四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业主不具备履约能力,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 )结算人员对分包单位上报的进度报表、结算书等 内容不认真审查核对,直接给予认可或直接上报业主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 )项目部有关人员不负责任,对施工资料保管不严,造成丢失的;( 七 )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签证、索赔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 )已经通过公司决策,无正当理由且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开展诉讼、执行等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行为的;( 九 )债权债务清晰,责任人不及时协调化解矛盾,久拖不决引起诉讼的;( 十 )不及时向业主主张结算催款,不主动与分包方沟通解释化解矛盾,引起诉讼的;( 十 一 )物资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致使对业主方材料超领或对分包方材料超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 二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务人员没有履职尽责,影响正常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的;( 十 三 )发生诉讼案件或因诉讼案件造成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的;(十四)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未能及时提交诉讼、执行有关材料,或未按时出庭的;( 十 五 )其他不作为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 一 )在对分包方管理过程中,项目印章管理不规范, 有关人员违反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发生为分包方签订合 同或提供担保等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承担了原本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材料款、租赁费等费用的;( 二 )在招投标过程中,未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或未按 规定进行招投标评审,做出不符合公司实际的承诺,导致公司处于被动地位,增加公司投入或带来违约风险的;( 三 )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假借公司名义,且加盖公司印章,向他人举借款项,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 四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承诺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 )项目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结算人员等管理人员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擅自在分包单位提交的协议、签证等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采取交付、 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将合同、文件、资料等提供给分包单位或他人,致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 七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向分包单位或施工队伍等泄露公司项目管理中的内部情况,给项目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 八 )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在选聘 律师、签订代理合同、对外聘律师的监督管理等环节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流程的;( 九 )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十)其他乱作为的行为。第八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责任的划分:( 一 )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 分管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导致不良影响和后果,应负领导责任。( 二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不作为乱作为,应负直接责任的公司员工。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九条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 ) 处置法律纠纷案件时不作为乱作为情节较轻的。 对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情节较轻的,由组织 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诫勉等方式处理,视情况扣罚当年5%至10%比例的绩效奖金。( 二 ) 处置法律纠纷案件时不作为乱作为情节较重的。 对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情节较重的,由组织 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免 职、降职等方式处理,视情况扣罚当年10%至20%比例的绩效奖金。( 三 ) 处置法律纠纷案件时不作为乱作为情节严重的。 对不作为乱作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 公司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 )对于处置法律纠纷案件时不作为乱作为违反多项情形的,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五 )对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可视情况从轻处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 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 )故意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和人员,或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 )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的;(四)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 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原则。第十二条 两级公司分别设立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工 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工作部的领导任组 长,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作部、法务与合规部(办公室)负 责人任成员。负责处理两级公司不作为乱作为形成的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凡发生被诉案件、银 行账户被查封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务与合规部上 报案件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形成的经过、责任人、应对处置意见、解封账户措施等。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与合规部会同纪委工作部通过被诉 案件情况发现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 的,通知涉案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第十五条 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后,应当由所在单位法务 与合规部(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作部组成调查 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等。所在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公司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提交同级党委会做出最终追责处理决定;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或纪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追责处理;凡涉及公司管理的干部或没有设立党委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法律纠纷案件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公司存量法律诉讼案件涉及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试行。公司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印发六冶法律纠纷案件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图发生被诉法律纠纷案件银行账户被查封发生案件所在单.位10个工作日内撰写案件情况说明上报,六冶法务与合规部法务与合规部纪委工作部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问责情形通知 是涉案单位法律纠纷责任追 究工作领导小组否结束按照管理权限无展间责调查工作人力资源部启动调查纪委工作部注律与合抑部二级公司党委管理工作人 员六冶党委管理干部或未设立党委的公司的工作人员形成调查报告两级公司责任道 究领导小组六冶法律纠纷案件责 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报经 同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责 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纪委工作部向同级党委汇报提交同级党委会做出处理决定人力资源部 纪委工作部工达问责处理文件,问责处理决定书人力资源部 纪委工作部组织调整、间责处理、扣罚绩效等问责决定书的执行结 束